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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慢死,不办早死”:权与法的双重尴尬

2011年05月19日 09:53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朱四倍

  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折射出权与法的双重尴尬。一方面,下级公务员不服从上级命令,则违背组织程序和组织原则;另一方面,公务员又应当效忠法律,不应遵循上级的错误命令。由此可见,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是一个亟待从制度设计进行破解的社会难题

  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何耘韬在事发当时发现金都公司未交清土地出让金,一再坚持不予办证,也多次向市政府汇报,但是迫于上级压力,不得不给其办证。现在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何耘韬有期徒刑6个月。(5月18日《南方日报》)

  尽管有关部门拒绝采访,但是有位老干部指出,何耘韬碰到的情况比较常见。“领导交代的任务,不办不行,办了又违法”。“有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当时办了,后来追究起来就慢慢死,不办马上死。”就笔者的理解,“办了慢慢死”即是廉江市国土局副局长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不办马上死”就是说,可能等不到法律的审判,领导一句话就可以决定下属的政治前途与命运。

  何耘韬妻子冯丽在发布会上《怎么做都得“错”》的发言让人无奈、尴尬。或许,这是一个极端的个案,但却让我们深思。事实上,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规定在现实中何以如此走调变形呢?让公务员除了“唯一的执行”外再无其他选择呢?

  在我国行政管理中,下级公务员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现象决非个别。在笔者看来,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折射出权与法的双重尴尬。一方面,下级公务员不服从上级命令,则违背组织程序和组织原则;另一方面,公务员又应当效忠法律,不应服从上级的错误命令。由此可见,审视何耘韬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违规发证获罪,这是一个亟待从制度设计进行破解的社会难题。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重过程而不在意结果,对各级公务员来说,只要遵循上级命令办事,最终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倘若超越长官意志,越雷池半步,当事出意外时,应自食其果。正因为如此,才有了何耘韬妻子冯丽在发布会上的《怎么做都得“错”》的千般感喟。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在遇到上级的错误决定时,应该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但是,在有些地方权力绝对性的前提下,在权力有时可以决定公务员命运的时候,所谓的质疑和反驳恐怕就是一厢情愿的想法吧?因此,笔者更看重“决策者和执行者一定意义上属共犯”的建议,唯如此,才能避免权力滥用,才能消除“办了慢慢死,不办马上死”这种畸形权力生态之下的怪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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