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5日 08:02 来源: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李继成 综合新华社报道
国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通知指出,对于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要立即停止收费。
昨天,上述五部委举行电视电话会议,联合部署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会后,上海市政府立即举行专题会议贯彻落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上海将重点完善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会议要求,本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的有关部署,把收费公路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结合起来,与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起来,与上海各方面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以此次收费公路专项治理为契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倾听市民群众诉求,了解真实情况,加强收费标准、专营合同、提高服务等方面对策措施的研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要注重源头治理,推进重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标本兼治,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会议明确,本市将重点完善本市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加快研究收费公路到期后的运行管理方案,做好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专项清理工作
分四个阶段为期近一年
根据五部委下发的通知,此次专项清理工作将自2011年6月20日开始,至2012年5月31日结束。具体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检查复核、总结完善四个阶段。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 相关规定
违规收费公路要坚决撤销收费站
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包括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超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已还清建设贷款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
对下列情况,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国家确定的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地区省份超过30年)。
以上两种情况,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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