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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融资担保重点监控十大风险行为

2011年07月01日 10:02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获悉,我市日前出台了《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设立与变更、申报与审批、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市基本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这对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行业,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将起到积极作用。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经营

  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

  《办法》明确规定,由区(市)县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市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成都营管部等部门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并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积极指导各区(市)县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体系。这标志着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体系基本建立。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注册资本(金)、股东资格、高管资格、经营范围、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六个方面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或变更条件。《办法》规定,在成都市范围内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在股东资格方面,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自然人股东应满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条件。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在经营范围方面,《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除了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外,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还可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违规资金超注册资本20%

  要拟定资产重组方案

  此次出台的《办法》在业务监管方面将对非法集资、资本金未足额到位、未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担保费用未按规定收取等十大风险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市金融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梁其洲表示,按照《办法》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30%;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能超出投资范围,其他类投资总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也不能为非股东单位提供担保。

  同时,《办法》还规定,若违规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以上的,要拟定资产重组方案,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在经营过程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的比例超过一定标准时,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风险提示和警告、建议公司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清算或关闭。

  成都晚报记者 李奕 实习生 白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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