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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生态转移支付新规发布

2011年07月29日 11:11 来源:《财经网》

  财政部近日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根据新《办法》规定,未来接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财经》综合报道】根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接受生态转移支付地区的划定,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

  资料显示,中央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转移支付已至第三年,而接受转移支付的地区范围不断扩大。2009年,全国有300多个县获得生态转移支付。而到2010年,转移支付范围已扩大到451个县。

  据悉,未来接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目前全国各省都在努力上交材料,争取将本省更多的县域纳入转移支付范围中。

  此前,财政部曾于2008年发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首次在原有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是在原有《试点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推出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更明确更规范地表述了接受生态转移支付地区的划定,并调整了生态转移支付的计算方法、增加了一部分转移支付内容。

  原《试点办法》中规定,接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地区主要包括:关系国家区域生态安全并由中央主管部门制定保护规划确定的生态功能区、生态外溢性较强、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以及国务院批准纳入的其他生态功能区域。

  而此次出台新规定,结合此前2010年底出台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在原来《试点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划定了生态转移支付的地区范围。新《办法》规定,接受生态转移支付的地区主要为《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及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

  另一方面,在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上,《试点办法》中即有相关要求,要求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而新《办法》规定,在资金使用上,除了考察财政部委托环保部门对该地区的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还将同时跟踪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率、每万人口亿元床位数、参加新型农合人口比例等公共服务指标,以检验地方对生态转移支付的使用效果。

  另外,此次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考核机制,财政部将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并每3年对生态环境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此外,新《办法》还对考察结果的奖惩方案做出微调。原《试点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而对连续三年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下一年度将不再享受该项转移支付,直到相关环境指标恢复到2009年前水平时为止。而新《办法》取消了“连续三年”的限制,规定,只要环境持续恶化,就会对其取消相关转移支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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