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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暂未出现房产证加名热 咨询者明显增多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29 17:46 来源: 兰州新闻网-兰州日报

  作者:记者 魏 瑶

  【本报讯】 8月25日,记者从市房管局了解到,近日市民关于房产证加名的咨询明显增多,但“解释三”发布至今,我市还未办理一起为婚前个人房产增加配偶姓名的实例。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兰州市民表现出的淡定,与年轻人婚房多是“父母房”的现状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文中简称 “解释三”)一经问世就引起喧然大波,各方争论就甚嚣尘上,相关专家唇枪舌战,但“解释三”的实际影响似乎更加深远,全国一些大城市掀起了为房产证“加名”的热潮。就在外界一片喧嚣声中,兰州市场显得比较平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针对此,甘肃省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吴贵文律师指出,因为该部分解释对于“补偿”部分没有明确规定,在离婚官司中,仅参与还贷的一方将有可能处于劣势地位。而这正是出现“加名”热的原因。

  虽然这条解释,在其他城市掀起轩然大波,但兰州市民大多反映平平。据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有关工作人员介绍, “解释三”发布以来,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配偶姓名的市民呈逐步增加之势,从开始偶有人问,到现在每天约有七八个人前来咨询。尽管咨询增加,但从“解释三”公布至今,还没有人正式提出为婚前个人房产增加共有人的申请,也没有为婚后夫妻共同房产增加配偶姓名的现象。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兰州市民表现出的淡定,与年轻人婚房多是“父母房”的现状有关。

  相关链接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婚前个人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即使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意即婚前独自支付首付款买房的一方,拥有房产的所有权。没有支付首付,但参与还贷的一方,并没有房屋所有权。

  本条解释同时提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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