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应赋予消协代理公益诉讼权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2 16:25 来源: 北国网-辽沈晚报

  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单个受害消费者因势单力薄、诉讼成本高等最终放弃上诉;而另一方面,一些垄断行业“霸王条款”多次被点名却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

  上述现象,被全国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总结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近日这些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消法>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得知,在今年城市维权(深圳)论坛召开之际,北京、天津、上海、沈阳、大连、等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建议函》。《建议函》指出,目前,《民事诉讼法》、《消法》都在修订当中。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要求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修正案草案据此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诉讼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但对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并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消法》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特别法,对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及其主体地位更是没有规定。《建议函》首先指出,《消法》目前规定,消费者组织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其次,在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一些消费者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时常常陷入尴尬境地。另外,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这些都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失,因此在《消法》中引入公益诉讼,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显得尤为必要。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同时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

  第三,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因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一致建议,在《消法》中消费者组织的职能部分,增加:就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组织可以代表受侵害的不特定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可就此类公益诉讼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不确定的消费者来到法院登记,参与共同诉讼。  记者 李海龙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