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参保职工看病可二次报销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2-16 11:13 来源: 北国网-辽沈晚报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欠缴医保费的不享受该待遇
本报讯 记者吴双报道 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人员,其看病住院费用报销后,如果个人自付部分超过一定标准,还可以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昨日,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报销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该政策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沈阳市职工医保报销限额为10万元。沈阳市参保职工达到300多万人。
按照《通知》,凡是参加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限一致。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责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咨询电话:88614973 88614673。
“二次报销”可报销哪些?
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或急诊抢救死亡、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和探亲出差期间急诊住院等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可按比例报销。
但是,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二次报销”钱今年的怎么给?
由于这个政策从2011年1月1日实施,因此政策规定,将可以按参保患者就医次数进行补偿。
1、如果是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住院产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①如果是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二次报销”款将发放到养老金卡上。
②其他退休人员、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采集相关信息 (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后,通过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补偿;
③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账户补偿。
2、 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沈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补偿待遇。
3、转外就医、长期居外人员补偿方式: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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