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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入罪执法细则待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1-21 09:08 来源: 工人日报

  2011年岁末、 2012年初,各地纷纷出现首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少数欠薪老板因此被判刑罚。“恶意欠薪入罪了”,但作为一个罪名,其可操作性却引起法律业内人士的关注——

    背景

  2011年12月29日上午,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胡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会上诉。此案是 《刑法修正案 (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该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 32岁的胡某聘请20余名工人,在双流黄水镇某工地做景观园林工程。 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某从发包商处领到51万元劳务款,但他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工人工资13万余元。

  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某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的工资,但他拒不支付,并于当晚买了第二天飞往上海的机票,随后携妻潜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

  由于这是一个刑法修订后出现的新罪名,人们对此还有许多不清楚的地方,为此,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军和相关单位作出解释。

  1.“数额较大”由哪个部门认定?多少钱算“数额较大”?

  陈军说,针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具体条款,最高人民法院还没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公诉方和法院在涉案数额评估方面常现不同观点,评估还要考虑各个地方工资水平上的差异。负责该案的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唐琼表示,因为缺乏相应司法解释,确实遇到对“数额较大”的明确界定问题,“但拖欠工人薪金达13万余元,肯定符合‘数额较大’要求。”

  2.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哪些部门?

  陈军说,有关部门指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如该案中的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普通市民能不能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诉?

  双流县检察院检察官刘芷攸表示,普通市民不能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自诉,需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何时能出司法解释?

  陈军说: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一项新罪名,在专门的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在维护劳动者利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组成的调研组已前往广东等地,就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正在进行调研。

  增加打击手段,有望立竿见影

  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虽然在立法阶段曾经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但在我看来,恶意欠薪行为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形式 “入刑”,无疑为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一项全新的、强有力的武器。

  对恶意欠薪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既然目前已经 “入刑”,说明主流的观点还是赞同对其追究刑责的。简单来说,就是大多数立法者认同这样的观点:恶意欠薪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已经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

  以往对恶意欠薪,劳动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进行自力救济,即申请仲裁、起诉以及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寻求行政机关的介入。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单靠这两个途径维权显然是非常不给力的。

  拿民事途径来说,所谓 “防君子不防小人”,恶意欠薪者并非真的没钱,他们对欠薪有主观恶意。在这种情况下,循规蹈矩的仲裁、起诉,根本对恶意欠薪者没有威慑力。

  至于寻求行政机关的介入,似乎多了一点强制力。问题是,抛开行政机关的效率等因素不说,即便行政机关及时介入,也只能够 “依法行政”,一切都要讲证据、讲依据、讲程序。面对恶意欠薪者,许多时候行政机关也是力不从心。

  如今有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首先是对恶意欠薪者的一种警示。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入罪的条件,其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届时损失的将不只是金钱,还有自由。如此一来,恶意欠薪者就需要严肃对待了。

  同时,该罪的设定看似为了惩罚恶意欠薪者,但其真正的目的还是让劳动者拿到欠薪。为此,刑法中该条规定还给了欠薪者一个“脱罪”的法定理由,即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之下,只要能够支付欠薪,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可见处罚不是目的,保障劳动者权益才是根本。

  此外,该罪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意味着该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七年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轻的处罚。

  至于什么是 “严重后果”,虽然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加以界定,但酿成工人因此自杀等后果的,显然可以构成“严重后果”,欠薪老板难辞其咎。

  目前,各地纷纷有首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例出现,随着相关案件的报道,以及今后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及进一步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我认为完全可以对打击恶意欠薪起到良好的效果。

  举证“恶意”不易,实际效果难料

  上海秦建铭律师事务所 秦建铭

  恶意欠薪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形式入刑,体现了立法者打击恶意欠薪、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然而,基于欠薪者的 “恶意”如何认定,我认为该罪名设立后的实际效果难言乐观。

  归根结底,恶意欠薪的关键在其 “恶意”,即企业主并非真的没有资金发放劳动报酬,而是如相关法条所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在立法中描述恶意欠薪不难,但司法实践中查证欠薪者及其“恶意”却并非易事。既然是 “恶意”欠薪,当然也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譬如最常见的老板 “跑路”现象,人都找不到了,追究责任绝非易事。

  这就跟 “执行难”一直难以得到根治的原因类似,就是一旦碰上真正的 “恶意”者,财产转移走了或者人跑掉了,哪怕是拥有公权力的司法机关也难以操作。

  从目前各地披露的首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来看,有 “杀一儆百”的架势,相关司法机关为了办案四处出击,多是在外地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我很担心,是否今后每一起涉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办案机关都能有如此高的办案积极性、付出那么多的办案成本和人力。如果不能持之以恒,单靠抓一些 “首例”恐怕只能起到一时的震慑效果,而且给了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的空间,却难以真正杜绝恶意欠薪行为。

  另外,法律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义”目前还比较模糊,相关定罪量刑的标准欠缺,这导致入罪执行不畅,也使其威慑力大大减弱。从目前各地执行的都是内部的追诉标准,且标准不一,就可佐证此问题。

  《刑法修正案 (八)》 2011年5月1日即正式实施,但直到2011年底、 2012年初,各地才相继有“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诉和宣判的案例出现,说明司法机关在没有相关标准的情况下,对恶意欠薪入刑还是采取较为慎重的态度,且有为解决年终讨薪“应急”的可能。

  总之,笔者认为,对恶意欠薪的整治,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整体构建,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协同作战。高估目前 “入刑”的威慑力,有点过于乐观。

  相关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 (八)》中,出于加强民生保护目的,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惩处力度,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鉴于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上升为刑事犯罪,为此,是否应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学性、可行性,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度成为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士热议的话题。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五)》,该司法解释将恶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确定为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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