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律师事务所: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的六个方面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01 16:57 来源: 《法人》文 朱勇辉
作为法律服务的专业团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下称“京都所”)一直关注企业家犯罪现象。在京都所承接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比如至今尚未结案的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去年国美电器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以及前年的爱建集团颜立燕合同诈骗案,更早的三九集团赵新先滥用职权案,等等,可以说不胜枚举。为此,京都所专门设立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部”,把企业家的刑事风险防范作为研究的重点。
我对京都所2000年以来十二年间承接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虽然这些数据不一定具有普遍性,不一定有多大说服力,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企业家犯罪的一些现象,供大家参考:
统计显示,2000年以来,京都所承办的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集中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职务类犯罪:占38%(未统计国企贪污、挪用公款罪比例),集中在以下四个罪名:
职务侵占罪,约占总数的19%
挪用资金罪,约占总数的7%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约占总数的3%
行贿罪,约占总数的9%
(二)资金类犯罪:占30%,集中在以下八个罪名:
合同诈骗罪,约占总数的18%
贷款诈骗罪,约占总数的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约占总数的3%
票据诈骗罪,约占总数的2%
集资诈骗罪,约占总数的2%
信用证诈骗罪,约占总数的1%
非法集资罪,约占总数的0.6%
骗取贷款罪,约占总数的0.3%
(三)经营类犯罪:占22%,集中在以下七个罪名:
非法经营罪,约占总数的7%
走私类犯罪,约占总数的7%
强迫交易罪,约占总数的3%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约占总数的3%
内幕交易罪,约占总数的1%
擅自发行股票罪,约占总数的0.3%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约占总数的0.3%
(四)涉税类犯罪:占5.2%,集中在以下五个罪名:
逃税罪(包括原偷税罪),约占总数的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约占总数的1%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约占总数的0.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约占总数的0.3%
骗取出口退税罪,约占总数的0.3%
(五)注册资金类犯罪:占2.4%,集中在以下三个罪名:
虚报注册资本罪,约占总数的1%
抽挑出资罪,约占总数的0.8%
虚假出资罪,约占总数的0.6%
(六)知识产权类犯罪:占1%,集中在以下两个罪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约占总数的0.3%
侵犯商业秘密罪,约占总数的0.6%
分析上面的数据,我们发现,前三类犯罪(职务、资金、经营)总和占了总数的90%。企业家容易出现刑事风险的这三类犯罪,反映出三个问题:
一是利用职务贪利型犯罪突出,反映出无论国企也好,民企也好,如何搞好廉政建设,加强监管机制,都是一个显著的问题,也是一个老话题。
二是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而供应与需求的失衡,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那么,如何建立健全一个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让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顺畅的融资渠道,如何让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思考的紧迫问题。
三是经营方式不断踩“雷”,这其中除了一些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企业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际败在了“创新”上,这些“创新”的经营方式往往伴随着极高的经济风险,就像一场赌博,成则赢得光环无数,被视为改革家、弄潮儿,败则带来刑事风险,成为阶下囚。这反映出市场经济的发展已到了一个更新、更高的层面,如何进一步规范市场,如何更加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需要加强相关的研究,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作者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