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更多
字体:

最高法指导意见要求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2-23 08:26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要求

  保护合法民间借贷

  综合新华社北京2月22日电(记者杨维汉)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记者2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严打内幕交易等行为

  《指导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加大对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秩序。

  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

  为了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还指出,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要高度重视和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严厉制裁地下钱庄违法行为,遏制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严惩“假破产真逃债”

  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分享更多
字体:

网友评论

以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MSN观点更多>>
共有 0 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发表评论

请登录: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