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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蔚华:小微企业信贷不应列入贷存比之内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3-13 19:57 来源: 上海金融报

  最近几年,在政府和监管部门的支持引导下,商业银行加大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但从去年开始,由于货币政策适度从紧,再加上存贷比限制,银行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规模受到了极大的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银行很难有效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快速发展。此外,"中小企业"划型认定标准不明、《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不与时俱进,也都是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绊脚石。

  对小企业贷款实行定向宽松政策小型微型企业信息不对称、财务不透明、风险不确定的特性,决定了银行对其贷款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这些风险成为制约银行投入小型微型企业的主要因素。在银根宽松时,银行会投入一定比例的贷款到小型微型企业,但在信贷规模紧张、存款增长乏力的现实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信贷投向通常考虑的是保重点,即重点企业和流动资金规模大、能带来较多存款的大型企业。而小型微型企业由于风险相对较大,且流动资金不充裕、存款派生较少,因此往往不是商业银行的重点支持对象。如何解决国家的宏观政策导向与商业银行微观行为之间的不一致性?

  我认为,可以考虑让各商业银行主动提出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计划,监管部门将商业银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规模不计算在监控的总规模或贷存比之内,以鼓励商业银行"切"出专项规模,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入。这样既解决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信贷规模问题,促使商业银行把信贷投向的着眼点放在小型微型企业等实体经济上,有助于培育经济增长的潜力;同时,也避免了在整体流动性不足时,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首先受到限制的现象,从而保证宏观政策的有效性。

  除了信贷规模问题,信贷资金来源也是当前制约银行信贷资金投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因素。从去年开始,监管部门已经批准商业银行通过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拓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资金来源,但总的规模还偏小。我希望,小企业金融债的发行规模今年能扩大,具体发债规模可以与各商业银行自己主动提出的当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长计划匹配。

  由工商总局牵头实施中小企业划型认定2011年6月18日,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下称《标准》),对境内中小企业划型进行了划型标准的统一。标准的出台是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地。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资产业务占用资本比大型企业资产业务少,明确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

  但是,《标准》未对中小企业划型认定的具体操作作出明确、统一的规范。在实践中,中小企业划型由各家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自行认定。这在实践中会带来认定更新不及时、随意性大、成本高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国家和地方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偏离方向、效果打折,不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融资支持。

  为了进一步使标准在认定实施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我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牵头,实施中小企业划型认定和标识工程。企业在每年进行工商年检时,由各级工商局根据《标准》,对工商企业是否为中小企业、属于哪一层次的中小企业进行统一认定,并在营业执照年审资料中予以标识。同时,工商总局将认定结果与商业银行联网共享,在企业开户或办理相关金融业务时,根据商业银行申请,及时将数据传给银行。如果条件成熟,认定结果还可向其他有关单位开放。

  由工商总局牵头进行此项工作,一是能保证认定的权威性、唯一性,避免各家商业银行自行认定带来的随意性和不准确性;二是能保证认定的及时性,避免商业银行具体操作人员可能因为遗忘或工作疏忽导致长期不能更新;三是能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各单位自行开发系统、划型认定和数据维护的成本。

  引入硅谷银行模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从2009年中国首批科技银行成立至今,科技银行未能像美国硅谷银行一样取得成功,硅谷银行模式在中国复制推广还面临诸多障碍。

  我建议及时修订《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允许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高的银行在向政府指定行业领域(即试点行业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部分股权、认股期权或与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的安排(即由银行指定

  VC/PE行使认股权),以及允许商业银行向VC/PE投资,或是向VC/PE发放贷款,同时,为控制风险,应对银行此类业务的规模予以适当的限制。

  自1993年以来,硅谷银行的平均资本回报率是17.5%,超出同期美国银行业12.5%的平均资本回报率5个百分点。硅谷银行的盈利大部分来源于对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但这是基于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这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是难以实现的。

  为了降低风险,硅谷银行所服务的客户必须是VC/PE支持的公司,并且在决定是否提供信贷服务时,硅谷银行会从投资这些初创公司的VC/PE处获取客户信息。可以说,与VC/PE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是硅谷银行控制风险、取得成功的重要策略之一。据了解,硅谷银行目前已是200多家VC/PE的股东或合伙人。

  然而,当前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直接限制了银行采取美国硅谷银行赖以成功的关键之举:

  其一,《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不能直接进入股权投资市场,也就无法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持有创业企业认股期权,获取创业企业成长的高回报,也不能通过直接投资VC/PE,与其结成利益同盟,或形成稳定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与创业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安排的方式,也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存在争议,易引发纠纷甚至诉讼。

  其二,《贷款通则》第20条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第1条规定,禁止银行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可见,除了并购贷款外,银行不得发放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搭桥贷款)的贷款。

  (记者周轩千根据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给本次两会的部分提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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