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长受贿辩称送礼是风俗 拿钱乃领导授意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5-23 08:59 来源: 广州日报送礼是“传统风俗”拿钱乃“领导授意”
原顺德人社局一科长关劲峰因受贿罪和贪污罪一审获刑六年, 关峰劲进行“雷人”辩驳并提出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
关劲峰其人
原是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科长,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主要是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同时,关劲峰所在的科也是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顺德区内所有职业培训学校的质量管理和鉴定。正是有这个权力,使得不少职业学校、培训中心纷纷对他给予“好处费”。
本报讯 (记者刘艺明)记者昨日从相关途径获悉,原顺德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顺德人社局)职业技能开发科科长关劲峰,由于收受多家培训学校(机构)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4.2万元和“帝舵”手表,以及贪污顺德人社局的“年审通报费”等从中分得15.2万元,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关劲峰不服提出上诉。他称,送礼只是“传统风俗”,拿钱纯粹“领导授意”。近日被佛山中院二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 关劲峰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去年侦查他人贪污案期间,通知关劲峰到该院接受调查。在此期间,关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去年4月9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对关立案侦查,同日对其刑事拘留;同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去年12月,顺德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关峰劲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关峰劲曾主动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受贿的罪行,是自首,对其贪污罪、受贿罪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此外,关劲锋积极退回非法所得40万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关劲峰不服提出上诉。他称,培训学校(机构)送给其的款项属于节日礼金,是传统风俗,关劲峰本身也并未利用职务之便为这些培训学校(机构)谋取利益,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第三、四宗贪污事实,也就是和当时的两名副局长一起“同流合污”的那两次事实,涉案款项也是在领导授意下分配的,该两笔款项应是顺德区人社局私设的“小金库”的支出,不应认定为贪污,即使构成罪也只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指控的贪污“巡考费”的事情,他也称属于劳动报酬,不应认定为贪污。
罪行认定
受贿
手握培训权学校纷纷给“好处”
据认定,关劲峰从2005年至今,先后多次收受多家培训学校(机构)的财、物合计人民币14.2万元和“帝舵”手表一块,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上述学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业务上的帮助,在工作中对上述学校予以关照。
2007年至2011年,a学校的校长彭某为感谢关劲峰在双转移职业培训等业务上对其学校的关照,分3次送给关劲峰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5万元;2009年中秋节和2011年春节,b中心法人代表罗某为感谢上诉人关劲峰在职业培训等业务上对其学校的关照,分两次送给他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和“帝舵”手表一块;2008年年中,c学校的校长欧阳某为感谢关劲峰在业务上对其学校的关照,在其办公室送给关劲峰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2009年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d学校副校长罗某为感谢关劲峰在职业培训等业务上对其学校的关照,分2次送给他好处费4000元。
贪污
先后与两名副局长“同流合污”
经查明,2005年至2010年,关劲峰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贪污国家财产,共计46万多元,其中关劲锋个人分得约15.2万元。
2004年至2005年,顺德辖区内的培训学校每年都需要向技能开发科缴纳300元的年审通报费,用于在报纸上发通告。每年收取的年审通报费大概为3万元。但因人社局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已有了这笔“发通告”费用的支出,并不需要用到学校交纳的这笔钱。关劲峰便私自决定将这笔钱由他和黎某、明某平分,两年收取的年审通报费共约人民币4万元,其中关劲峰两年共分得约人民币1.4万元。这就是关劲峰被查明的最早的一宗贪污事实。
此外,2005年年初,顺德人社局和某职业技术学校有一个49.9万元的培训项目,该项目最终结余12.7581万元。某学校将钱退回人社局后,上诉人关劲峰与时任该局副局长的冯某、人秘科科长杨某共同商量决定将钱平分,其中关劲峰分得4万元;
2005年, 顺德人社局与某中等专业学校有一个4.4万元的培训项目,该项目最终没有实施。中等专业学校将人民币4万元退回局后,关劲峰与时任顺德区人社局副局长的欧阳某、人秘科科长杨某共同商量后决定将钱平分,其中关劲峰分得约人民币1.5万元。
科内部长期“同流合污”
除上述两起贪污罪被指与副局长等人一起“同流合污”外,他还和部门内部的同事一起将钱私分。
2006年至2008年,每次职业技能考试,省鉴定中心都会派3名鉴定督导员到顺德监考。顺德人社局每年都会从“小金库”中支出6万元用于支付督导员的巡考费。因为每年的巡考费都有剩余,关劲峰就私自决定将剩余的钱由他和黎某、明某平分。两年关峰劲共套取了人民币3万元的巡考费,并分得约人民币1万元。
2008年至2010年,参加全国统考鉴定项目的学员都需要向顺德14间鉴定所缴纳鉴定费。3年间,关峰劲和他人共套取了鉴定费人民币10万元,其中关共分得约人民币3万元。
2009年以及2010年,其所在部门下属的科室与某印刷厂分别有两笔约12万元及30万的印刷业务,该业务最终结余约3万元及10万元。当时在职业技能开发科的关劲峰、黎某、明某3人同样将钱平分,其中关劲峰分得人民币1万元及3.3万元。
终审
维持一审判决判刑六年
佛山中院认为,关劲峰当时所在的职业技能开发科是本案所涉职业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各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在逢年过节向担任职业技能开发科科长的关劲峰所送的钱财,是为了要获得他在工作上的支持而事先所作的感情铺路,名为礼尚往来,实为权钱交易,原审判决据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并无不当。
对于关劲峰提出,他与两名副局长一起进行的两次贪污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罪的意见,法院经查指出,根据关劲峰的供述、证人欧阳某、杨某、冯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关劲峰与欧阳某、冯某及杨某经密谋后,利用职务之便将培训学校退回的培训结余款予以侵吞的犯罪事实,即使该款存于单位的“小金库”内,但仍不能改变属于国家财产的性质,关劲峰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巡考费”一事,法院认为“巡考费”属顺德人社局用于支付省鉴定中心巡考人员的费用或培训学校向单位交纳的鉴定费用,即使有剩余亦应属单位所有。
据此,近日佛山中院综合关劲峰的各种情节,认为一审法院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于是决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