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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四百亩防沙林被毁案15年司法博弈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17:59 来源: 《法人》

  榆林四百亩防沙林被毁案15年司法博弈

  理应被严加保护的陕西榆林400亩防沙林被毁了,毁林人没有受到任何惩罚,反而挑起被毁林地的权属之争,而司法机关在这场反复诉讼中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面临漫天流沙的威胁,陕北老人白玉山和同村人踊跃治沙,种下了千亩治沙林。但一夜之间,四百余亩防沙林被砍伐,围绕着这些林地,引发了陕西省榆林市相邻两村的土地权属争议。

  “15年前,政府就认定这片林地是我们的,现在法院又跳了出来,违反程序提起再审,实在可恶。”5月28日,榆林市芹河乡天鹅海则村村民李志向《法人》记者投诉,称在政府依法确权10余年后,却遭遇了法院的违反程序办案。

  为此,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刘京玺法官。

  四百亩防沙林被毁

  已至夏天,百草丰茂。陕北最北端的历史名城榆林,人们在辛勤地劳作,路旁过往的大货车,时常掀起漫天灰尘,令人恶心难受。

  “我们这里靠近毛乌素沙地的南端,时常受到流沙的侵扰。”李志(化名)不好意思地擦擦鼻子,歉意地笑着介绍。李志老家所在地——芹河乡天鹅海则村,更是流沙肆虐的天堂,庄稼地经常被流沙所侵扰。

  李志说,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因亲眼目睹距离村庄不到5公里的大片流沙,毫无遮挡地向附近的庄稼地和村庄推进,村里人在一位名叫白玉山的老汉的带领下,走进沙地植树防沙。这一种,就是数以千亩计的防沙林,白玉山老汉也因此受到村里人的尊重,担任了天鹅海则村的村支部书记。

  “老支书功不可没,植树千亩,有效地遏制了流沙的推进,使得我们能够安居乐业,真正做到了‘林进沙退’。”回忆起这些,李志依然心怀感激。

  但,这一切在1995年9月22日被瞬间打破。

  李志回忆说,当年的9月22日,与天鹅海则村相邻的前湾滩村,130余名村民,手持刀锯突然闯进防风固沙的林地,以此块林地属前湾滩村所有为名,开始大面积砍伐林木,次日,又增加了50多人继续砍伐。眼看着培育多年才成活的林木被砍,天鹅海则村多名村民非常愤怒,集体出动奋力阻拦,双方发生纠葛。

  经过仔细查看,天鹅海则村村民发现,有多达400余亩林木被砍伐损毁,心痛之余,他们迅速将问题反映到了芹河乡政府和榆林市林业局。

  政府红头文件确权

  毁林事件发生后,芹河乡政府与榆林市林业局等多次出面协调解决,但前湾滩村坚持认为林地地权属本村所有,砍伐树木行为并不侵权。

  “治沙老汉”白玉山称,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联合天鹅海则村人,一纸诉状将前湾滩村告上当时的榆林市人民法院(后榆林升级为地级市)。至此,一场长达16年的“林界之争”,在陕西省境内的毛乌素沙漠边缘激烈展开,一波三折。

  《法人》记者查看相关文件发现,当时的榆林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林地界限清楚,前湾滩村砍伐林地属侵权行为,判决前湾滩村承担赔偿责任。不服判决的前湾滩村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当时的榆林市政府做出了(1997)12号林地权属处理决定。

  榆林市政府的决定,明确了芹河乡政府和榆林市林业局划定的界限,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最终确定了天鹅海则村的“林地主人”身份,并将文件分别送达各有关部门及两村。

  榆林市政府发出红头文件后,不服榆林市法院一审判决、正在上诉的前湾滩村,于1997年8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当时的榆林地区中级法院提交撤诉申请,理由为“根据榆林市政府(1997)12号文件提出撤诉。”榆林地区法院二审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生效。

  至此,天鹅海则村与前湾滩村的林界纠纷暂时平息。

  林权之争再起波澜

  从榆林市政府发出(1997)12号红头文件,做出林地权属处理决定,到前湾滩村二审撤诉,表面上,天鹅海则村与前湾滩村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被毁林地所有权的权属。

  但,相安无事的平静背后隐藏的是暗流涌动。

  时隔10年后,2007年9月17日,前湾滩村在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突然以政府(1997)12号文件认定事实依据错误和“不知情”为理由,将现在的榆阳区政府(原县级榆林市政府)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天鹅海则现在的第三村民小组作为第三人一并起诉,林权之争由此再度上演。

  榆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指派米脂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08年5月,米脂县人民法院认为原榆林市政府(1997)12号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将该决定撤销。这也就意味着,原榆林市政府(1997)12号文件所作出的林地权属处理决定被推翻,不具法律效力。

  随后,倍感委屈的“治沙老汉”等天鹅海则村村民再次踏上维权路。 2010年7月2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了此案,最终作出“(2010)榆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再次确认天鹅海则村为“林地主人”的身份。

  李志回忆说,一番折腾后,包括“治沙老汉”白玉山在内的“天鹅海则治沙人”终于可以松口气了。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短暂的平静后,前湾滩村又将这场“林界之争”的战火,烧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前湾滩村再次以“不知情”的理由,提请省高院再审此案,请求法院撤销(2010)榆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和原榆林市政府(1997)12号文件,欲通过这场官司夺回自己想要的东西。

  高院法官称“事出有因”

  李志回忆说,尚未等到庭审判决,包括他在内的天鹅海则村村民发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中有诸多程序违法之处。

  李志投诉称,天鹅海则村作为第三人,根本没有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在再审立案时,立案庭将案件送到行政庭协商,行政庭审判长刘京玺法官同意此案再审,随后又担任了此案的再审法官;天鹅海则村申请刘京玺法官依法回避,但刘京玺法官拒绝回避;甚至高院(2012)陕行监字第00129号提审裁定明确载明:再审申请人榆阳区芹河乡天鹅海则村三组。一段办案人编造出来的话语客观事实是:该裁定是2011年12月14日做出的,而再审申请书日期为2011年12月28日,且没有村民小组负责人签名。天鹅海则村认为,这就意味着在没有再审申请书情况下,省高院就凭空作出了提审裁定。

  针对李志和天鹅海则村的投诉,5月30日,《法人》记者联系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京玺。

  刘京玺告诉记者,投诉人反映的这些情况都是一面之辞,背后其实事出有因。对于“没有再审申请书就凭空作出提审裁定”的投诉,刘京玺表示,其实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作出“(2010)榆中法行再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后,前湾滩村就一直在申诉并申请再审,2011年12月28日提交的再审申请,是在原申请上的补充,并不是说前湾滩村直到2011年12月28日才开始申请再审,所谓“法院玩穿越”的说法根本不存在。

  刘京玺向记者表示,对于再审案件是否立案,立案庭的确有些时候会去与业务庭沟通,“但是,这也只限于与庭长沟通,我不是庭长,立案庭与我沟通的说法根本不存在。天鹅海则村作为第三人,申请要求我回避此案审理,这个需要法院院长作出,而当时法院院长在外出差。”

  刘京玺还介绍说,法院肯定向被告和作为第三人的天鹅海则村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法院有送达回执可供查询。

  对于天鹅海则村与前湾滩村的林权争议,本刊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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