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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中石化招牌引发欺诈交易案调查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17:56 来源: 《法人》

  冒用中石化招牌引发欺诈交易案调查

  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大楼与南方石化所在的大楼,相距不过300米,但南方石化冒用中石化标识竟可以达八年之久,甚至冒充中国石化员工四处签订合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欺诈交易该由谁负责?

  文  本刊记者 伍洲奇

  5月12日,在经历了忍无可忍的痛楚之后,湖南和金贸易有限公司决定给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赠送一面讽刺锦旗——“授予天河区法院胡乱判决奖”。

  湖南和金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和金公司”)称,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石化”)冒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国石化”)名义对外营销、签订合同,致使和金公司遭遇欺诈交易,这其中一定存在严重腐败。

  此事经当事方网络投诉后不断发酵,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

  民企称遭遇大公司欺诈

  5月18日,当《法人》记者见到和金公司股东王先生时,他仍然一脸疲惫。抖抖缩缩地拿出相关资料,王先生开始诉说他与南方石化公司的交易:早在2009年初,他们结识了南方石化的两位工作人员,一位是技术发展部经理朱某,另一位是油品事业部副经理杨某,两人的名片上均印制了中国石化的商标等图文标识,并自称是中国石化的工作人员,南方石化是中国石化在广东的子公司。

  王先生回忆,他当时心里窃喜:能够与资金雄厚、信誉过硬的中国石化做上生意,“钱途”肯定不可估量。于是,他们多次与朱、杨二位经理来往,把酒言欢。席间,朱、杨二人多次向其吹嘘,中国石化公司是如何对南方石化照顾,王先生信以为真。

  2009年11月18日,和金公司终于与南方石化签订了《南方石化-湖南和金合作开展石油焦业务协议书》,约定双方就石油焦业务开展合作,南方石化负责石油焦采购,和金公司负责销售,合作期限到2010年12月31日。王先生狂喜不已。

  王先生说,合同签订后,和金公司与南方石化开展了多笔石油焦业务合作,和金公司也为此垫付了几百万元资金,但南方石化却迟迟不肯与其结账,到了2010年8月,南方石化突然单方面停止了合作。

  欲前往中国石化讨要说法的王先生称,这个时候,他才发现南方石化与中国石化并不在一起,南方石化在距离中国石化数百米开外的耀中广场办公。虽然中国石化与南方石化的业务往来甚多,却并不对南方石化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这,让王先生与和金公司众股东们慌了神。

  来自广州的不期之诉

  “屋漏偏遭连阴雨”,王先生如此描述接下来的情形。当和金公司准备处理手中的货物,以挽回合作期间的经济损失时,来自广州的一纸诉状,让其股东目瞪口呆。王先生称,略懂法律的他,认为这是一份“离奇”的诉状:诉讼请求虽然是关于货物所有权确认的内容,但诉状注明的案由中——却将“货物所有权确认纠纷”改为“合作纠纷”,并且是手写的。

  王先生马上明白,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是“货物所有权确认纠纷”,将由货物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法院审理,而如果是“合作纠纷”,则是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颇值玩味的是:中国石化和南方石化均落户在广州市天河区。王先生意识到,他可能将遭遇一场不公的法律审判。

  “我没想到会如此不公!”王先生如是向《法人》记者描述。

  2010年12月30日,天河区法院依法向和金公司送达文书。因为临近年底,送达的速度较慢,再加上年底公司事务繁忙,和金公司提出延期审理。“非常荒诞的是,天河区法院不但没有同意本来合理的延期审理要求,反倒在举证期满前,便匆匆开庭,显然这是严重违法的。”王先生说。

  王先生回忆说,开庭共进行了四次,天河区法院均按“货物所有权确认纠纷”审理,对于案由——“合作纠纷”只字不提,甚至对于和金公司要求清帐的要求也置之不理,对于和金公司提出“合作纠纷”的反诉也视而不见。

  本以为天河区法院匆匆开庭,应当会尽早判决,然而直到过了审理期限,案件也没有判决下来。直到2012年3月,王先生才拿到一纸判决书,判决书未就合作纠纷做出任何判断,直接将货物所有权判给南方石化。

  期间2011年4月底,王先生称他发现南方石化变更了工商登记,将“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而2011年4月初,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天价酒”事件。王先生马上回想起朱、杨二位经理对他的吹嘘,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涉嫌严重腐败的案件,至少,南方石化在中国石化眼皮底下使用其商标等图文标识,涉嫌无形资产的另类严重腐败,于是通过互联网向媒体爆料。

  法律专家认定“错误办案”

  天河区法院判决后,面对众多股东的质疑,王先生称他百口难辨。

  5月初,王先生邀请了部分股东到场,并请来了来自湖南师范大学、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的五位法律专家,对天河区的一审判决进行案件讨论。当全部案卷材料交到五位法律专家手中时,专家们开始交口议论。

  湖南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兼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兼职律师周利民教授当即指出:法院判决书没有法庭审理记录情况,没有法庭质证情况;法院没有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而仅就双方没有争议的合同的效力部分做出了判决;被告的举证期限未满,法院强行开庭审理侵害了被告的程序权利;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法院未予理睬属于违法。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叶翔锋律师表示,就本案而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不知是基于什么原因,在审理本案时,竟先后出现了多处程序违法的情形,显然是极不正常的。叶翔锋律师指出,和金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法院竟然不予理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仍有权提出上诉,可见在本案中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极不正确的。

  叶翔锋律师还认为,和金公司在本案诉讼中,被告就原告的诉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反诉,但天河区法院也是一样的未予理睬,类似这样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比较罕见,实属荒唐。

  法律专家肖凯来、胡薇倩、李芳等三位律师均发表了类似意见,认为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在此案中,存在明显而严重的程序错误。

  随后,和金公司气愤难抑的股东们制作了“授予天河区法院胡乱判决奖”锦旗,将其送给了审理此案的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与此同时,和金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天河法院称将“紧密关注”

  在赠送讽刺锦旗的同时,和金公司的股东们再次向互联网爆料法院的错误审判,以及南方石化冒用中国石化商标等涉嫌违法的活动。经网络发酵后,此事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

  5月24日,《法人》记者来到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所在地,调研部许副科长接待了记者一行。许科长表示,经向上级领导请示,因为和金公司已经向上级法院上诉,正在程序中的案件,法院不便接受媒体采访,但是法院将“紧密关注案件的进展”,并及时向记者反馈。

  与此同时,记者来到位于天河区耀中广场的南方石化公司。一进大门,记者发现,一个醒目的“中国石化”的标识,摆放在南方石化公司办公大厅中央,与南方石化的公司标牌连成一体。

  南方石化总裁办公室主任侯立强告诉记者:2011年4月期间,南方石化的确将公司名称由“广东省石油企业集团南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南方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但早在2010年12月已经向工商行政部门申办,与2011年4月发生的“天价酒”事件毫无关系,实属巧合。而与和金公司交涉的朱、杨二位经理,早在两年前就已经离开了公司。

  侯立强透露,南方石化前身是中国石化旗下的子公司,早在2004年,南方石化就已经完成了改制,从中国石化剥离出来,成为一家全资民营企业,现在根本与中国石化没有任何关系。侯立强表示,当时为了照顾改制企业,经过中国石化广东公司同意,南方石化延续使用了中国石化的商标等图文标志。最近以来,南方石化也在调整VI设计,逐渐不再使用中国石化的商标等图文标志。

  对于侯立强的解释,《法人》记者试图与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联系,以辨明南方石化与中国石化的真实关系,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办公室崔姓副主任用了四个字回答——“没有关系”。

  对此,和金公司王先生仍然义愤填膺:中国石化广东分公司的大楼与南方石化所在的大楼,相距不过300米,长达八九年冒用商标等图文标识,甚至冒充中国石化的员工四处签合同。“中国石化”的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高达数百亿元,被南方石化如此冒用,中国石化仅用“没有关系”四个字,岂能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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