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临高武莲渔港18年未完工之玄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2-06-05 17:54 来源: 《法人》海南临高武莲渔港18年未完工之玄机
在海南临高,一家企业以建设武莲渔港的名义征用数百亩耕地,然而18年过去,渔港还只是半拉子工程,而这片土地上的商品房开发却如火如荼,伴随其中的还有大批村民的呼号:还我们活命田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坐在一处陈旧的矮墙上,阿丙老人远远的望着永远都不会竣工的武莲渔港,总会长吁短叹。在过去的18年中,阿丙老人总爱坐在这里,看着海天一色,回忆着而且只能回忆在这片世代耕种的土地上劳作的岁月——因为这片耕地早已被政府征收并用于规划建设武莲渔港,而今渔港的建设遥遥无期,耕地却没有了。
“我们等了18年,也找了政府18年,但没有人理睬我们。”阿丙老人说。阿丙老人是海南省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村村民,同数百位村民一样,一直坚持通过各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结果总是令他们大失所望。
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 描绘渔港蓝图成泡影
武莲村民把经历的失地苦难归咎于临高县政府与一家企业签订的那个协议。18年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后更名为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丰公司”)签订《综合开发建设武莲渔港合同书》,合同约定,武莲渔港项目概算总投资6807万元,分两期建设;临高县政府作为甲方全力支持乙方义丰公司武莲渔港开发建设并为其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双方还签订了《综合开发建设临高县武莲渔港协议书》,该协议书提出武莲渔港项目的建设目标——建成渔业生产加工基地,将临高县调楼镇打造成海南西海岸第一渔业重镇;培育远洋捕捞补给船队,确保捕捞经济和港口经济的良好互动发展;规划建设现代化的渔民新村,造就“海南生态渔家第一村”;建成海南渔业综合培训基地及青少年海洋文化教育基地。
《协议》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投资,《协议》明确提出:乙方在开工后两年内投资规模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和项目一期形成的半拉子工程;乙方在开工后两年内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未达到100%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年的宽限期,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宽限期满后乙方仍未完成第一期工程,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和项目一期形成的半拉子工程。而就在双方签订此协议前,经国土主管部门和海洋主管部门批准,义丰公司取得了用于渔港建设的92.153万平方米海域使用权及用于港区房地产开发的商业用地510.65亩。
然而,18年弹指而过,时至今日,临高县武莲渔港并未如《协议》中所约定的如期建成竣工,而协议中描绘的“打造海南西海岸第一渔业重镇”、“造就海南生态渔家第一村”等等“愿景”,更如海市蜃楼一般虚无缥缈,如梦似幻。
为建渔港政府征地 征地补偿费长期拖欠
1994年春天,一个好消息在海南西海岸的美丽渔村临高县调楼镇武莲、美良等几个村庄不胫而走——“海南一家大公司要来当地投资建设大型渔港了!”
“当年听说要建武莲渔港,我们渔民们满心欢喜,我们临高县是海南渔业大县,调楼镇是临高县有名的渔业镇,武莲村等渔村是渔民世代捕鱼为生的大渔村,经常到深海捕鱼,以前因为渔港破旧,不方便上岸交易,渔船都是停到外地渔港,渔民补个渔网、下海捕鱼都不方便,自己的家门口能建成渔港可是个大好事!”武莲村村主任林世金如今仍记得当时听到这消息时的兴奋。
果不其然,此后不久,临高县政府、县土地局、调楼镇政府开展了征地宣传活动。1995年,临高县国土局与被征地的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村、美良村等三个村签订了《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共征用三个村的集体土地510.65亩(约33万平方米)。
“我清楚地记得,1995年7月,我作为被征地单位调楼乡武莲管理区(即现在的武莲村)的代表人,与征地单位临高县国土局、用地单位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的代表人,共同在标明建设项目为武莲港综合开发项目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字。按照协议规定,临高县国土局向调楼乡武莲管理区征地228.07亩,应该在199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武莲管理区征地补偿费160.9万元。”2012年5月23日,当年担任调楼乡武莲管理区(现调楼镇武莲村委会)负责人,现已年过七旬的武莲村村民张卫东告诉《法人》记者。
《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虽然签订了,但临高县国土局在仅仅向调楼乡武莲管理区支付了42.5万元征地补偿费后就没了下文,剩余的118.4万元长期拖欠。
而就在长期拖欠武莲村征地补偿费的同时,临高县政府为义丰公司颁发了包括武莲村这228.07亩土地在内的临国用第1136号、1137号、1138号三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义丰公司对调楼镇武莲村、美良村等三个村共510.65亩土地享有使用权。
“不但是县政府拖欠老百姓的土地补偿费,直到我们在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才得知,义丰公司并未足额缴纳这500多亩地的土地出让金,直到现在仍欠40多万元。临高县政府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违法从老百姓的手里‘拿’走了土地,拱手送给了义丰公司,临高县政府与开发商这种说不清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武莲渔港建设不可能不出差池,不可能不出变故。”武莲村一位自称了解内情的村民告诉记者。
事实证明,正是临高县政府当年的“作为”,为自己日后留下了隐患。
村委会追讨土地补偿费 县政府被推上被告席
据调查,2011年5月,武莲村委会以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未履行及时发放该村征地补偿费职责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莲村委会诉称,1995年7月5日至6日,原告与被告临高县国土局、第三人海南义丰公司签订三份《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规定被告向原告征地228.07亩,应于199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160.9万元,但被告仅支付42.5万元,至今仍拖欠118.4万元。被告拖欠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其拖欠的征地补偿费118.4万元及其利息,并在拖欠期间每日按拖欠款数额的1%支付逾期滞纳金,共计6247万余元。
被告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辩称,由于原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后更名为海南义丰投资有限公司)未及时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导致至2002年时,临高县政府尚拖欠原告征地补偿费118.4万元。2002年国务院、海南省政府下发《关于清理拖欠征用农民土地补偿费的通知》后,县政府积极贯彻执行该通知,责成义丰公司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但原告拒绝领取。该款目前存在县国土局专用账户内,原告可随时领取。因原告武莲村委会未举证证明其曾经提交领取征地补偿费的申请,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义丰公司述称,被告多次通知原告领取118.4万元征地补偿费,但原告仍拒绝领取,原告不领取征地补偿费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原告主张逾期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不足,征地行为发生时并无滞纳金规定,2008年7月31日发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不能作为其主张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义丰公司在履行与临高县国土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一、责令临高县政府、国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费118.4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199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累计计算;二、责令临高县政府、国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临高县调楼镇武莲村委会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08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18.4万元的千分之一累计计算;驳回武莲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对判决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1月9日,海南省高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武莲村委会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临高县政府征地行政行为违法。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先后作出裁定,驳回了武莲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武莲村委会认为,这场“民告官”的官司虽然看似胜诉,但根本问题并未解决,因为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因而,在武莲村的百姓看来,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在长期拖欠村民征地补偿费的同时为义丰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行政,义丰公司的临国用第1136号、1137号、11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该依法收回。
武莲村委会:县政府、县国土局放弃行使权利的背后存在利益输送
事实上,在武莲村村委会看来,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除了在征地和出让土地的程序上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外,还存在不按合同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这集中体现在1995年、2006年临高县国土局、县政府分别与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义丰公司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综合开发建设武莲渔港协议书》上。
在武莲村村民张子东出示给《法人》记者的一份1995年临高县国土局与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法人》记者注意到,其第4.1、4.2条约定:乙方(海南天大实业开发公司)必须在1998年10月1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60%的建筑工程量;乙方应在2000年10月1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3个月,向甲方(县国土局)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3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
张子东告诉《法人》记者,2006年1月,临高县政府在明知义丰公司已违反上述《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但不依《合同》行使权利,终止合同,反而又与义丰公司签订了一份《综合开发建设临高县武莲渔港协议书》,除了给义丰公司宽限期外,还捎带着送给义丰公司更多利益,如“政府应收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义丰公司”等等。这份《协议》的第5条第3款约定,“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进度投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在开工后两年内投资规模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和项目一期形成的半拉子工程;乙方在开工后两年内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未达到100%时,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年的宽限期,继续进行施工建设,宽限期满后乙方仍未完成第一期工程,甲方有权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和项目一期形成的半拉子工程。”
“事到如今,距《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已经过去了12年,距《协议书》约定的施工时限2008年又过去了4年,渔港何时建成仍是未知数。义丰公司违约了,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需要行使权利了,该维护国家和老百姓的利益了,他们却躲到‘幕后’了。渔港建了十几年了没建成,村里的土地却长期撂荒,现在我们是打渔无法下海,种地无地可种,老百姓生活水平逐年下降。我们目前没有别的奢望,尽早将非法征用的土地退回给我们,让我们有一份养家活命的耕地田,让村民们安下心来生活!”武莲村村主任林世金泪眼唏嘘地向记者诉说。
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对武莲村村民的说法是否认同?看似颇有前景的武莲渔港为何至今没能建成?
临高县国土局征地办主任莫光雄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坦言,当年确实拖欠了农民征地补偿费,主要原因是用地企业未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而且用地企业至今仍拖欠政府土地出让金40余万元。他同时表示,临高县国土局征收出让土地经过省政府红头文件批复,手续合法,不存在所谓“在征地和出让土地的程序上不合法”的问题。
对于武莲村村民提出的临高县政府、县国土局存在不依合同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的说法,临高县国土局用地科钟科长并不认同,他向记者表示,2010年至2011年间,临高县国土局经调查初步认定,义丰公司存在闲置土地的情况,国土局为此向义丰公司下发了《闲置土地收回事先告知书》,但企业提出,闲置的原因是渔港建设要经过交通厅、海洋渔业厅行政审批,但因审批过程较长,造成“闲置”,后该企业土地因此未收回,因而国土局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5月24日,目前投资武莲渔港建设的海南厚水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水湾公司”)总裁助理李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渔港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去年武莲渔港被列为海南省“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目前渔港填海造地已完成600多亩,竣工后将建成港池面积50万平方米、水深4—5米,能停泊渔船上千艘的渔港,目前与渔港配套的冷库已封顶,渔业交易大厅正在打桩阶段。据他介绍,义丰公司是厚水湾公司的股东之一,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焦伟。李斌告诉记者,去年9月29日,一场强台风致使刚刚建成的防波堤被冲毁,造成2000多万元的损失,也使工程竣工受到影响。他透露,下一步将会加快渔港建设速度,年底有望竣工。
记者注意到当地媒体去年10月21日的一篇报道,该报道说,武莲渔港项目总投资1.3亿元人民币,其功能定位为“渔产品物流中心和渔产品加工地”。一期工程完工后,武莲渔港将拥有600吨位的渔船停泊位6个,同时能停泊大小渔船1000艘,年渔货卸港量10万吨。渔港建设项目已累计投资1亿多元,进入收尾阶段,明年5月可投入使用,目前正在建设配套设施。
但记者在渔港建设现场采访部分项目承建人时获悉,截至目前冷库建设封顶,该公司共投入资金已逾两千万元,但厚水湾公司仅在冷库建设入场开工时拨付了四五百万资金,由于资金不能到位,制冰厂建设处在停工阶段。
另据记者了解,2010年,厚水湾公司为抵押贷款目的,委托评估义丰公司名下510余亩土地,经海南瑞衡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89197亿元,平均单位面积地价为每平方米572.57元,合每亩38.17万元。其后,厚水湾公司以此土地为抵押获得银行抵押贷款1.4亿元。而此前,义丰公司曾以此土地做抵押获银行抵押贷款5000万元。
另据透露,日前,义丰公司正计划以该公司取得的92.153万平方米(92.153公顷)海域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亿元。
有了解内情人士表示,事实上,武莲渔港建设之所以一直处在停建建的状态,根本原因还是义丰公司或其作为股东之一的厚水湾公司缺乏资金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