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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重燃求生欲望 八份申诉书寻求转机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14 15:13 来源: 《新世纪》周刊

  刑事部分二审迟迟未见宣判,民事诉讼部分被发回重审,吴英能否挽回命运?

  □ 财新《新世纪》记者 王晓庆 | 文

  “我们一起开始新的目标,相信你的女儿不会让你和关心我的人失望。”2011年11月4日,吴英在看守所里给她的父亲递出了一封信。这一天,距离她被拘,已经过去四年零九个月;距离她一审被判死刑后的二审开庭,也已经过去七个月。

  一起递出的,还有八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材料中,吴英针对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一系列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陈述并提出质疑。

  昔日的浙江“亿万富姐”吴英身负系列诉讼,因涉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判死刑;今年4月二审开庭,至今未判(参见本刊2010年第3期“吴英案未决”)。此外,吴英及其旗下本色集团,还有多宗房屋买卖纠纷、珠宝买卖纠纷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缠身。

  让吴英看到命运转机的,是本色集团部分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案件,已由浙江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这个消息触动了各界神经,被解读为吴英死刑改判有望的信号。

  吴英的代理律师认为,民事诉讼争议事实的厘清,不仅可以佐证本色集团资产的流向,也可以澄清事实,揭出该案一些黑幕。“或许,答案就出来了。”

  民案重审

  背负着“死刑犯”的名头,吴英已经度过了23个月,从26岁到30岁。主审法官一直告诉吴英的父亲吴永正:“慢比快好。” 

  一审中,法庭认定吴英非法集资7.73395亿元,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1年10月中旬,被关押在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的吴英,迎来了一个好消息:浙江省高院的法官通知她,本色集团的两宗涉及房屋产权纠纷的民事诉讼,确定发回重审。

  这两宗民事案件,被吴英一方称为“假案”,发端于引爆“本色帝国”垮塌的恶性索债事件“绑架风波”。

  据吴英自述,2006年12月20日,吴英被杨志昂(吴英债权人之一)等人非法拘禁,其随身带的现金支票330万元、银行卡、手表、首饰都被掳走,并被逼迫在30多份空白纸上签字。

  这些拥有吴英亲笔签名的空白纸,后来摇身变为三份房屋产权转让协议、收条、吴英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材料。三份转让协议的标的是本色集团名下的多处房产,分别是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两处房产、同一区域的12处房产,以及荆门市白云大道豪景花园的13套商品房和两层商业用房。协议上约定的价格分别是1680万元、1380万元、1380万元。

  吴英的父亲吴永正表示,仅涉及东阳的上述房产,吴英当初的购入价已经超过1亿元。“除非脑子坏了,才会这样低价卖掉。”吴英则在自述材料中称,即使是这样的低价,也是子虚乌有,本色集团从来未收到过上述入款。

  吴英一方坚持这是系列假合同。资料显示,合同中涉及的委托人、受让人(除杨志昂),均为安徽省当涂县籍贯。吴英表示根本不认识他们。

  2007年1月,杨志昂向荆门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荆门房产过户。同年3月,杨被依法逮捕。杨志昂后来承认荆门房产买卖协议是其伪造。

  另外两起发生在东阳的房产纠纷更为复杂。2006年12月,以吴英一方为原告的“要求购房者付清余款”的诉讼,在金华市中院进行。法院后来主持调解,结果是购房者付清上述东阳房产转让协议中的210万元、280万元余款,即可执行房产的过户手续。

  然而,吴英及其家人对此不知情。持《授权委托书》代表吴英出面参与诉讼、调解过程的,是一个名叫毕健的安徽当涂籍男子。起诉日期为2006年12月27日,而毕健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和金华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日期均为2006年12月28日,这一天正是吴英被绑架后释放的日子。

  “‘假合同’跟着‘假诉讼’,这是一场彻头彻尾的假案。他们串通一气,想通过法院认定,形成既定事实,霸占本色的资产。”吴永正认为。

  吴英正式委托其父吴永正,对这起“假诉讼”提起了“真上诉”。2008年5月20日,金华市中院裁定,撤销上述《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前述的所谓本色的起诉,实际上否定了这场假诉讼。

  吴英认为这桩“假案”涉嫌伪造合同、绑架敲诈等违法行为,因此继续申诉,要求辨明合同真假,追究其中的违法行为,并厘清房屋产权归属。吴英称,就在不久前,有人劝她主动将该民事案件撤诉,这样可以追究对方虚假合同的诈骗罪,与刑事案件并案处理。

  未等吴英主动撤诉,浙江省高院就做出了重审的决定。主审该民事案件的法官王军没有透露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但在吴英一方看来,该案疑点重重,合同的真假、调解书的日期、委托人的身份等都应该追查。

  律师张雁峰认为,民案如改判,对刑事案件势必有影响。“刑案一审宣判的罪责是集资诈骗,判定的依据之一是挥霍非法吸收的资金。如果能理清民事案件里涉及的本色集团资产,就能给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资金流向的证据。”

  怀璧其罪?

  在对吴英的指控中,公诉方认为吴英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

  “随意处置投资款”成为确认吴英“诈骗”行为的重要依据。但吴英的辩护律师坚持认为,吴英集资所得的款项,一来非欺诈对方所得,二来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绝大部分都用于生产经营,如购置大量房地产、汽车(为了出租经营)、开办十余家公司等。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吴英未能偿还的债务为3亿8426.5万元。而在吴英的自述材料中,她将公司运作以及一些投资项目所用款项和用途制作了一个简易表格,在表格末尾,吴英合计的金额是3亿8154万元,二者仅差270多万元。吴英据此想证明,她借钱是为了办企业,根本没想骗钱不还,更没想过携款潜逃。她在自述材料中说:“我即使真的想骗,要是背着这么多沉重的房子(投资的房产),比蜗牛爬还慢。我借钱只是想经营企业,做自己的事业。”

  2005年,从美容院赚得“第一桶金”之后,吴英接触到民间借贷资金,依靠不断拆借的民间借贷,支撑起了一个光鲜的“本色帝国”:从2006年3月开始,12家以本色命名的实业公司相继注册成立,涵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其名下的产业几乎占据了东阳的黄金街道,仅本色网吧单层门面就达20多间。

  2006年,吴英连续慈善捐款630万元,列“胡润慈善榜”第95位。2006年12月,吴英以本色集团名义,一次性申请注册了“吴英”“巾帼英雄”“穆桂英”三个商标。“一夜暴富”的吴英,被外界质疑其资金来源,洗钱、走私、军火、贩毒、傍大款等传闻纷纷。

  在吴英的家人看来,吴英的高调“暴富”和不懂人情世故导致了“地方权贵”的不满。吴英的妹妹、曾为本色集团董事的吴玲玲认为,“如果我姐姐的公司不是开在东阳这个小地方,也不至于有这个下场”。

  前述的绑架风波,则被吴英认为是杨志昂与觊觎本色资产的“当地黑恶势力”联手导演,亦扯断了吴英脆弱的资金链。

  吴永正透露,2006年底,绑架事件后不久,本色集团办公室收到一封信,内含两枚子弹。信的内容很简单,称吴英抢他们的生意和饭碗了,要求吴英给他们在指定的账号上最少汇200万元。

  吴英被绑架“释放”后,随即报案,东阳市公安局做了笔录,但并没有立案。吴永正说,他曾亲手把这份恐吓勒索信和子弹交到东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手中,并要求追查信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户主,“后来公安说查不到,这事也不了了之”。

  资产疑团

  吴英案发后,本色集团资产价值几何,成为一个谜团。辩护律师认为,吴英借款的准确金额、资金流向、资产价值等,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的定性。

  根据东阳市公安机关的数据,吴英被查封和冻结的个人及相关公司财产和银行存款总计1亿7164万元。但吴英一方认为这个数字明显偏低。

  辩护律师对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鉴定结论书》提出质疑,例如市场价30万元的洗车机,旧机估价为1万元,新机也仅为7万元;市场价已高达6500元/平方米的房产估为3800元/平方米,街面房也缩水3000元/平方米。律师申请重新鉴定,遭到拒绝。

  东阳市公安局的一份十几页的材料,列明了本色的房产情况:103处房产(包括数百间住宅房及商铺),以及金华博大世纪公园55%的股权和浙江博大新天地广场100%的股权。吴永正介绍说,吴英被拘后,本色集团的资产就无人可守,在处置过程中遭遇一系列不透明、不公正、不合法待遇。

  早在吴英被一审定刑之前,东阳市公安局就将“本色概念酒店”以450万元的价格拍卖其经营权。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场“封闭拍卖”,欲参与竞购的人很难介入。据吴永正介绍,450万元拍得的“神秘买家”转身就将该项目以800余万元的价格出手。吴英2006年、2007年期间花费2545万元购置的汽车也被打包拍卖,包括伊兰特、马自达、宝马X5、克莱斯勒在内的数十辆车,拍卖款为390万元。

  吴永正还透露,本色集团被查封时,公司财务室的75万元现金及概念酒店的珠宝等资产去向不明。一位吴英的债权人提出质疑,“这些钱到哪里去了?给债权人了还是上缴国库了?”

  东阳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1年5月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吴英和本色集团资产处理所得的钱专项保管在一个临时指挥部,待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分配。

  至于为何在庭审前由公安负责拍卖本色资产,该负责人称,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在进行必要的证据固定后,及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拍卖。拍卖价款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未了博弈

  吴英一方坚持认为,本色集团的资产可以覆盖债务,政府力量介入的违规清算导致本色集团无疾而终。2009年2月1日,吴英的妹妹吴玲玲代表本色集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东阳市政府解释其2007年2月10日在媒体上发布的查封本色集团财产的公告,尤其是庭审前拍卖吴英资产的行为。这一行政诉状,如泥牛入海,未获法院受理。

  看守所里的吴英,也经历了从绝望到抗争的转变。据律师介绍,一审被判死刑后,吴英整个人“崩溃”了,绝望之下准备放弃上诉。她告诉律师,“法庭上辩得那么好,可是法官一点没听进去,怎么都是死,上诉有什么用?” 

  后来,在律师和家人的劝说下,吴英在上诉申请时限的最后一天,具名上诉。让她燃起上诉斗志的,是长达32页的一审判决书。吴英认为,判决书上的一些内容和事实存在很大出入,如果据此定罪,有太多的漏洞。

  2010年3月,吴英先后书写了四份材料——两份《上诉材料》、一份《控告信》、一份《举报信》。其中数万字的自述中,吴英详细介绍了案件查办中的问题、借贷行为的来龙去脉以及自己被拘前后的经历等。

  “这个上诉材料,我越写越感到有话可说,越写心情越好。”吴英说。

  而那封内部传送的《举报信》,则将涉案的十余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悉数供出。农行丽水市分行灯塔支行行长梁骅、湖北省荆门市原人大副主任李天贵、农行荆门分行副行长周亮等人,纷纷因此“落马”。

  “除了这三个人,其余的官员大多是金华、东阳的,一个都没有动。”吴永正说,其追问吴英检举信的进展时,被告知“检举内容作为线索,保留侦查”。正因为慑于此,二审开庭后,有十余名地方官员联名要求上级法院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此次民事案件的发回重审,更激起了吴英强烈的求生欲望。11月4日,看守所中的吴英委托律师带出八份申诉书和一份上诉状,分别列出其身负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吴英亲笔所写的近万字材料,主要针对本色集团房屋产权纠纷的“假案”部分,重申了遭绑架被迫签署空白文件、诉讼主体虚假、证据伪造等情况,并指出案件在侦查、起诉、移送、处理等环节中存在一系列问题。 

  此外,吴英还对《(2007)金中民二初字11号》《(2008)杭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表示不服,提出申诉。这两个案件,分别涉及本色商贸城销售合同纠纷和珠宝买卖纠纷。

  吴英对诉讼性质进行了她的解读,认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时间、逻辑主体上具有关联性。她还认为,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回避。

  根据材料传递出的信息,吴英在看守所内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依此寻找一个又一个“突破口”。

  曾在11月4日会见过吴英的张雁峰律师告诉财新《新世纪》,吴英现在的状态很好,从其“撒网式”的申诉举动中不难看出,她很乐观。 

  吴英在给干姐姐徐玉兰寄出的明信片中写道:“如果有机会重新让我选择,我会选择做一个平凡的人,选择平平凡凡过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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