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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集团原副总裁巨贪腐败术 承接工程交换利益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11-21 09:13 来源: 《财经网》

  4亿元工程中的巨腐术

  11月10日,戴伟中被押送上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被捕之前,戴伟中的职务是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临港集团”)副总裁、临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临港建设”)法人代表及董事长。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戴伟中于2004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便利,为朱水忠等人在工程建设中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804余万元、美元2万余元。至案发前,戴伟中及家人在上海共拥有8套房产。

  戴伟中究竟是什么人?临港集团究竟有多大能量?能在承接工程中“交换”如此巨大的利益?记者调查获悉,戴伟中身后,一个“包工头”串起来的庞大利益链,已成为巨贪的腐败温床,戴伟中腐败有术。

  为什么是“临港”

  临港新城位于东海之滨,上海东南长江口和杭州湾交汇处,上海市版图的最前端。

  根据规划,临港新城将是上海经济发展重心东移战略的大舞台。而临港集团则是依托这一大背景而建。

  临港集团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金30亿元,上海久事集团、上海同盛投资集团等5家国有企业是其股东。2011年5月,上海市委、市政府通过市国资委再向临港集团注资30亿元,总共60亿元,作为临港产业区的发展资金。与此同时,临港集团通过银行融资累计约300亿元,用于产业区建设发展。

  此外,在2011年3月16日交运股份(600676.SH)一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显示,临港口岸码头目前正处于建设期,预计2011年底逐步投入试运行,拟建成3个2万吨级杂货泊位、1个2万吨级汽车滚装泊位、5个5000吨级杂货泊位,具有口岸服务功能,将经营大件杂货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汽车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港口增值及支持业务等。

  种种资料均表明,近年来临港集团所肩负的基建任务是巨大而繁重的,戴伟中正是负责这一切基建的决策人之一。

  1963年出生的戴伟中,早在2003年7、8月间,已在当时筹备中的“临港集团”中担任总裁助理。一年后,戴便升任集团副总裁,并兼任该集团全资子公司“临港建设”的一把手。此后,戴伟中在集团公司一直负责规划、基建、工程、招商等重要职责。

  根据一份2011年3月的资料显示,戴伟中同时还是上海临港产业区港口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该公司主要负责临港口岸码头的运营建设。临港口岸码头分别由临港集团和交运集团以65%和35%的比例参资入股、共计出资1.5亿元筹建而成。2010年12月31日,临港口岸码头召开股东会,同意双方以同比例注资,注册资本增至3亿元。

  作为“临港新城的建设者和亲历者”,戴伟中这位年仅48岁的副局级干部,不仅与临港产业区的建设密不可分,更与负责基建的不少承包人关系密切。

  “寄生”利益链

  朱水忠就是这样的承包人之一。

  资料显示,朱水忠为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上海图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从工商资料来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装潢材料的销售,并未涉及基建等工程建设内容。一家明显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如何能承接像临港新城建设、临港码头建设这样的市政工程呢?

  朱水忠挂靠的单位有南汇水利、宝冶建设、长业建设等数家国有企业。

  夏军(音)是上海南汇水利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他的证言证实,早在2000年9月,朱水忠就挂靠在了南汇水利,并被编为第七施工队,南汇水利对朱收取1%到2%的管理费。但双方的关系仅限于“租用”资质,朱水忠有没有工程做,还是要靠他自己去接洽。包括朱水忠能够承接到临港项目,都是朱自己去联系,只是在接到工程后给南汇水利交点“管理费”。 长业建设上海分公司总经理于学哲(音)也证实,朱水忠是2004年左右把他的施工队挂靠在长业建设名下的。临港方面的工程都是朱水忠自己联系的,长业建设只负责在分包活动上签字。工程款方面,长业建设在扣除不超过1.5%的管理费后,全部给朱水忠。

  宝冶建设是和朱水忠合作较多的公司。宝冶建设特种工程分公司(下称“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副总经理骆强的证言证实,朱水忠是宝冶建设名下的承包商,2005年以来,朱承接临港的工程量大约有4亿元。

  此外,骆强的证言,似乎更多地揭开了“挂靠包工头”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链:在承接工程时,一般是朱水忠先将临港集团的信息提供给宝冶建设,双方合作制作标书,并共同确定投标底价。之后再以宝冶建设名义去参与投标,中标之后则以宝冶建设名义签订合同。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临港集团先把工程款支付给宝冶,由宝冶扣除材料款、管理费、税费等费用后,再按照相关协议把工程款支付给朱水忠。骆强还证实,在承接的项目中,有一些小项目因为工期紧张的原因,没有经过招投标,而是由临港集团直接交给朱水忠承接,这些项目中有E5道路、人行便道、临港火车站等。

  资料显示,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是具有施工总承包“双特级”资质的大型国有建筑施工企业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宝冶建设”)的下属二级公司。

  在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的官网上,有介绍公司曾承接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E5道路等国家级、省市级重点工程的建设。特别是对承接E5道路的工程建设,公司网站的报道是:特种公司中标参与施工的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E5道路工程,该项目是临港新城重装备产业区内主要交通干道,设计等级为城市主干道。该项目工期紧(仅120天),涉及专业多,包括:道路、桥梁、雨水管道、沉井、顶管等工程。另有消息,临港新城E5公路还是上海重点工程东海大桥的配套工程。

  此外, 2009年7月28日,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的一位通讯员发表的报道声称,当时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中标施工上海临港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基地HY-8路及市政道路配套工程,合同签约额2000多万元。这已经是该公司自2004年7月以来在临港新城中标并施工的第9条公路,前8条公路分别是:临港新城城市主干道B3路、D3路、D2路、D1路、两港大道和城市辅道E5路、Z7路、E7路,工作总量超过2.4亿元。

  不论宝冶建设特种分公司在临港承接的项目总量有多少,至少约4亿元的工程是和朱水忠这样的“寄生”关系有关。也就是说,只要租借个资质,毫不费力就可以收取1%-4.5%的管理费。以近4亿元工程、平均2%的管理费计算,就可坐收约800万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宝冶在临港的不少项目,还获得了上海市重大工程办公室评比的“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和“上海市文明工地”等荣誉称号。项目部也荣获“优秀集体”的荣誉称号。至于上述荣誉称号是否跟朱水忠的施工队有关,记者无从考证。但是相关的E5道路等可以考证的工程,在经过层层“抽血”后,本来就无施工资质的队伍做出的工程质量又如何保证呢?

  贪婪的钱权交易

  显然,除了被挂靠单位抽取掉第一层油水外,来自发包方单位的戴伟中又成了这些施工队背后的第二台“抽血泵”。

  临港集团工程建设科原经理戚鲜栋(音)的证言证实,他认为朱水忠跟戴伟中的关系非同一般,因为有时候朱水忠打电话询问他工程何时招投标时,很多项目连他们都还不知道。 但按照朱水忠的说法,其实在2005年第一次送给朱水忠460万房款的时候,他们还并不熟悉。

  2005年春节后,朱水忠和戴伟中在一起吃饭。当时戴对朱聊道,说其想购买仁恒河滨新开的楼盘。朱水忠一听这个小区原来是天原化工厂的所在地,当时兴趣不大,但还是陪着戴伟中去看房了。

  谁知,戴的意思并不是闲聊和陪同看房那么简单。法庭上的证言显示,过了几天,戴对朱打电话,告诉他买房的钱不够,还缺460万元,自己打算抛售股票和卖掉原有房产筹钱。

  但这话到了朱水忠的耳朵里,他的理解就是戴伟中在向他要钱,否则戴完全不必要告诉他这些。但是对于朱水忠来说,也是十分吃惊,毕竟460万元不是小数目,而且在还不算十分熟悉的情况下,一下子就要这么大的金额。

  权衡再三,考虑到以后在临港集团接洽工程还需要戴帮忙,朱水忠应承道:“股票和房子都是会涨的,放着不要动,钱的事我给你想想办法。”

  之后,朱水忠从浙江绍兴信用联社开出了一张460万元的承兑汇票,为戴伟中支付了房款。 或许是这样好处来得太容易了,此后,朱水忠和戴伟中之间的“利益输送”一发不可收拾。 先是2006年上半年,仁恒河滨又开新盘,戴伟中和朱水忠又各自定了一套位置更好的房子。

  这次,朱水忠用银行汇票给戴伟中付了其中的300万房款。在仁恒河滨第二套房还未交房时,戴伟中又对朱水忠提出自己想买一个车位,并且还有20万元没付,朱水忠随即又把车位款给帮忙付了。

  显然,在几乎送了两套房子之后,戴、朱两家的关系越来越密切。2006年,朱水忠一家三口邀请戴伟中一家三口去美国玩了一次,一切费用自然全包。除消费外,团费大约在4万元左右。

  2007年到2010年期间,戴伟中曾有三次出国考察机会,分别到访过芬兰、德国、新加坡、法国、丹麦、意大利等国,朱水忠也都每次不忘送上“零花钱”。据戴伟中自己交代,前后总共有1.5万美元和七八千欧元(因法庭上有以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原则,最终以朱水忠提供的1万美元认定)。

  小到笔记本电脑、IPAD平板电脑,只要戴伟中提到,朱水忠就不遗余力地为戴买到,并送到戴的手上。2008年至2010年间,戴共计收受两台索尼电脑和两台IPAD平板电脑。 甚至是儿子戴维镛(音)去美国参加夏令营的3.76万元费用、8万元出国保证金等,也是由朱水忠承担。

  如果说朱水忠是建设工程中依靠寄生关系获利、并引发之后一系列受贿关系的典型代表,那么,另一行贿人贾某的存在,则是寄生工程中另一种形式。

  贾某是原某高级官员秘书,而贾某之所以能承接临港的项目,是因为之前持有一张让戴伟中予以关照的字条。贾某同样是没有施工资质的,2005年6月至2010年9月间,贾某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挂靠在上海建工的名下承接临港工程,共计承接工程7项,合同价是2.37亿余元。

  贾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能接这么多临港项目,戴伟中肯定是在里边帮忙的。因此也是一直想寻找机会“报答”戴伟中。

  当获知戴的儿子在美国读书后,贾某分别在2009年春天及2010年圣诞节,趁戴子从美国放假回来之际,约请戴家吃饭,并让别人给其子送上两次红包,共计两万美元。

  “股迷”老总

  然而,对于大量的受贿事实,戴伟中在法庭上只承认那些数额小的,对于780万元的房款、车位,戴却提出是借款,而非收受的贿赂。事实上,在公诉方的调查中,戴伟中在大量收受贿赂的几年间,其实还是有实力购买那两套房子的。

  首先,戴伟中的年薪达60余万元,妻子的年薪则有10多万元。两人很懂得投资,很早就开始买房、投资股市。也就是说,两人除了稳定的薪水收入外,还持有股票和房屋出租的收入。 但令人困惑的是,2005年4月到2010年12月间,戴伟中竟在股票中投入了568万余元,而却不肯把钱款用来支付房款。

  公诉人在整理资料后发现, 2005年4月3日,戴伟中家购买仁恒河滨第一套房子时,家庭的银行存款是26万余元,房子有6套,股票账户有21万余元;2006年7月13日,购买仁恒河滨第二套房子时,家庭银行存款仍是26万元左右,房子7套,股票账户有24万余元。 戴伟中的妻子吕立辰在证言中谈道:“我曾经劝他等股价涨了以后把股票抛掉,把房款还上,但是等后来他把股票抛掉后却还是一直没有还。而且我发现他还是一直把钱不断地投入股市。”

  公诉人在调查资料中发现,2005年4月到2010年10月21日,戴伟中共在自己的证券账户中投入资金158万余元;2007年3月至2010年12月27日,在吕立辰的证券账户中共投入资金410万余元,加起来共计568万余元。

  在庭审调查中,戴伟中及其辩护人均表示,股票是因为亏了钱没办法拿出来,不舍得“割肉”。但根据公诉人的调查,在2007年10月22日至2008年的5月12日,期间某个下跌较凶的时点,戴伟中反而在不断地投钱,期间共计投入92万元。

  据此,公诉人认为戴伟中并非是被套牢而是在抄底;并非是亏得很厉害没办法拿出钱,而是根本没有考虑到还钱。

  周密的“攻守同盟”

  而另一点让戴伟中矢口否认的理由,可能是公诉人提出的在戴伟中和朱水忠之间存在的一个“攻守同盟”的约定。

  2010年7月15日下午,临港集团纪委书记金钟接到上海市纪委的告知,说有人举报戴伟中,让临港集团配合调查。考虑到日后戴伟中知道此事后会怪罪自己没有告知,于是金钟当天晚上就约了戴伟中见面,并将情况告知。

  提前获知信息的戴伟中开始准备,此时他决定将780万元做成借款的形式,以逃避纪委的调查。

  于是,在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间,戴伟中开始高密度筹集钱款,打算以连本带息的方式“还给”朱水忠985万元。

  2010年8月,戴伟中让妻子吕立辰从股市中筹集了274万元资金,打到了朱水忠的妻子张美丽的银行账户。随后,戴伟中又将家中的另外两处房产变卖,加上向亲戚的借款,共计筹集资金710万元,在2011年2月打到了张美丽的账户。

  但事实上,在戴伟中“抛售”房屋时,又因为挂牌价太高而无人问津,于是朱水忠得知后委托自己的朋友沈丽芳(音)出面接盘,并让欠自己钱的严勤伟(音)支付房款。

  等985万元全部打入张美丽的账号后,戴伟中又告诉朱水忠,还欠哥哥150万元欠款,并给了朱水忠嫂子的姐姐杨倩(音)账户,让其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上。

  于是,绕了一圈后,严勤伟共支付214万元到沈丽芳名下,最后转到张美丽账户,严还支付150万元到杨倩的账户(自此严和朱之间的债务结清)。也就是985万元中,有364万元等于是朱水忠出的钱。

  当然,对于这一切,一开始两对夫妻都是矢口否认的。

  但在四人的最终供诉中,均同时提到了在2011年2月18日,戴伟中将朱家夫妻叫到家中,拿出了一叠事先打印好的借条、协议,让几个当事人用不同的笔签名,“做全”借款的手续。 朱水忠证言谈道:在戴家,戴伟中向我们明确了,对于780万元,如果以后有人调查,就说是借款,并对一些细节做了约定。

  朱也强调,事后多次对戴说起这件事,说“会记住的”,意思是日后会把钱还给他。

  但在现场,戴伟中的辩护人并不接受这些说法。辩护人指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不够全面,朱水忠的口供起码有34份之多,被告有18份。口供前后的提法差别非常大,特别是集中在对本案关键利益认定上的说法。

  针对口供差异,戴伟中在法庭上说:“我不愿意在法庭上来说这个问题,但是我应该说一句,这当中确实发生了某些情况。当时提到'你怎么样怎么样,对你孩子会怎么样怎么样',而且一直到他们的孩子离开中国国境后,他们夫妻俩才陪律师做出了这样一个所谓供述的情况。”

  究竟辩护人言语之间所暗示的是什么遭遇?对案情有哪些影响?或许要等下一次宣判才能有一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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