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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规定矿难死亡50人以上市长免职

2011年05月09日 13:18 来源:财新网

  只要发生安全事故就要立即停产整顿。若发生10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将吊销四证并予以关闭,矿主终身禁入

  【财新网】(实习记者 林韵诗)河南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今后,煤矿只要发生死亡事故就要立即停产整顿,若死亡人数在50人以上,煤矿所属省辖市市长将被免职。

  对于煤矿企业,《意见》指出,只要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事故,就要立即停产(停工)整顿。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的企业,若发生3—9人的死亡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若发生10人以上的死亡事故,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对于煤矿企业负责人,《意见》也有问责规定。发生1—2人死亡事故的,矿长、分管副矿长将被免职处理。发生3—9人死亡事故的,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被免职处理;发生10—29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9人死亡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将被停职检查处理;发生30—49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0—29人死亡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将被免职处理,集团公司董事长将被停职检查处理。发生50人以上特大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0—49人死亡事故的,给予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处理。

  若发生未经批准或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谎报或瞒报煤矿事故等12种违法情况,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被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对于煤矿辖区内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意见》规定,发生3—9人死亡事故的,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将被免职;发生30—49人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10—29人死亡事故的,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将被免职处理;发生50人以上特大死亡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30—49人死亡事故的,省辖市市长、分管副市长将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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