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11:09 来源:上海商报
法院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驳回死者家属诉讼请求市精神卫生中心自愿补偿2万
商报记者 应一琳 口杨克元
诸花是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入住精神卫生中心分部医院治疗期间,她用裤子绕颈自缢,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诸花的死属于医院护理不周,诉至法院索赔各类损失共计60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诸花一心自杀具有冲动性、突发性和隐藏性等特点,且鉴定结论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因素,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准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补偿2万元的一审判决。
生前曾上吊自杀未遂
中年女子诸花患精神分裂症10余年,曾于1997年、1998年先后因上吊自杀未遂、冲动毁物等原因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下属分部医院治疗。2009年12月21日,诸花因行为异常再次入住分部医院。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去年1月11日,诸花自缢身亡。
根据当时录像显示,在事发的一个半小时中,诸花用裤子缠绕颈部自缢于病床身亡。诸花的家属认为,这一过程中,院方并未及时发现、制止。分部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采取的医疗护理措施不当,未履行对无行为能力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家属指出,自缢当日,诸花病情发生变化,院方改变用药后却未调整护理等级,没有重点护理,护士也没有遵守半小时巡视一次的要求,巡视仅用了五秒。加上病房拥挤,床前有病友遮挡,护士未到病人床前,没及时发现其枕头下有一条多出的裤子等,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自缢后29分钟被发现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辩称,诸花患病13年之久,这次已是第3次住院治疗,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治疗,病情逐渐稳定,遂转为二级护理。
事发当日,护士正常巡视,当晚18时40分查房情况正常,19时30分左右再次巡视时,发现诸花自缢死亡。由于精神病患者发病具有突发性、不可预测性,自杀与其精神疾病有直接关系,属意外事件。值班护士用扫视的方式查看病人,当时并无异常。院方不应承担责任。若法院认定其不承担责任,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2万元。
为查明诸花的真实死因,法院调取了医院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在事发时段内,病房内不少于7张病床,诸花的病床在两排病床之间靠窗处头朝门、脚朝窗的位置放置。18时09分,她将裤子从柜子内取出后系在床栏,18时30分平躺在床上,用系在床栏上的裤子勒紧颈部尝试自缢,同室病友上前劝阻并将裤子解开。护士于18时42分11秒走进该病房,当时有5、6个患者在室内,诸花侧卧在床上,一病友紧挨其床头的右侧整理床铺。19时04分,诸花再次将裤子系在床头并自缢直至死亡。19时36分,值班人员发现异常,遂跑出呼唤其他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立即进入室内并实施胸外心脏按压、静脉注射等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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