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0日 11:09 来源:上海商报
市工商昨发布广告审查提示
商报记者 韦一心
市工商局昨天发布广告审查提示,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及类似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用语。
商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近期,本市工商部门接消费者反映,本市部分媒体发布的商业促销广告中含有“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用语,根据《上海市格式合同条款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等主要权利的内容,因此,经营者在广告中宣称“活动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或者“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内容,擅自扩大了自身权利,而对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进行了限制,属于违禁内容,同时也属于无效条款。“包括各类消费卡中商家有关‘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都属违禁之列,其实这种条款,商家说了等于白说。”
市工商局提醒商家不应该写上此条款,以免被追究。同时,要求各媒体和广告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商业促销广告内容的审查,及时纠正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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