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12日 11:19 来源:上海商报
商报记者 林蓓
新嘉联(002188)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导致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很多受损股民对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心有疑虑。对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中小投资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已经有一些投资者前来咨询了。”
年报数据存五方面问题
新嘉联于200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注册地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1月6日,新嘉联在发布的《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中称:公司于2011年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浙监[2010]162号)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驻浙监告[2010]31号)。
财政部认为,新嘉联在2009年度存在5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包括?押1、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3、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4、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5、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
经新嘉联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减少净利润254.9307万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净利润1668.5925万元的15.28%。
由此,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新嘉联作出了处理决定,除了调整账务并进行整改外,对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在该公告发布之后,新嘉联连续下挫,股价从11.15元一路下跌到8.61元。在短短14个交易日里,新嘉联的跌幅就达到22.78%。
3月30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报告的公告》。4月22日,新嘉联又发布《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书面意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作了账户调整与信息披露上的更正。
律师认为公司应赔偿
宋一欣认为,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的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表示。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从2010年3月19日新嘉联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之日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月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宋一欣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据统计,在这个时段内,新嘉联从13.25元下跌至11元,跌幅为16.98%,其间股价最低下探至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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