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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或成保险企业免责依据

2011年05月19日 22:59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于传将

  《刑法修正案》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将醉驾的法律性质升格为犯罪行为,并大大加强了对其处罚力度。业内人士认为,“醉驾入刑”有利于降低交强险的赔付率,缓解目前的交强险行业危机局面。但是,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会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行为买单,“醉驾入刑”后被认定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明确对此不予承担保险责任。

  降低交强险赔付率

  “目前国内的商业车险对醉驾都是免除责任的,但是交强险可以在责任范围内进行部分赔偿。”太平洋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陈杰明18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醉驾情形下“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是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醉驾情形下,交强险仅对第三方的抢救费用承担垫付责任,其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12.2万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1万元。

  “‘醉驾入刑’后,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加强,驾驶人酒后开车就要多多考虑了,这对降低交强险的赔付率有很大帮助。”陈杰明说。

  长期以来,交强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甚至带来交强险行业危机。相关统计显示,2009年经营交强险的30家保险公司中,23家公司亏损,行业承保总体亏损额高达53亿元,扣除24亿元的投资收益后,实际经营亏损仍达29亿元。

  交强险目前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一方面是赔付率居高不下,另一方面是投保率过低导致风险无法分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8502万辆,投保率仅为46%。

  导报记者了解到,自去年3月1日起,公安部和保监会要求逐步实行酒驾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醉驾的交强险费率最高可以上浮60%。“醉驾入刑”则将醉驾的法律性质升格为犯罪行为,陈杰明告诉导报记者,“保险产品不会为被保险人自身的犯罪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免责有据可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李亚军告诉导报记者,根据责任免除条款,在驾驶人饮酒及醉酒的情况下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及车辆损失时,目前国内的商业险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导报记者了解到,尽管醉驾是商业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商业险“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去年6月份,全国首例“醉驾肇事保险判赔案”经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和济南市中院先后判决醉驾肇事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济南市中院维持了槐荫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受害人5.8万元的赔偿金,这超越了交强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尽管保险公司只是“先期赔偿”,还可以依法向醉驾司机继续追偿。

  平安财险山东分公司法务负责人刘延庆认为,本次《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为在部分案件中保险公司免除相关责任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依据。刘延庆指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醉驾未造成损害后果或损害后果较轻,按危险驾驶罪论处;如果发生严重损害后果,可能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择一重处;假如行为人醉酒后又有追逐竞驶、无证驾驶或驾驶不合格车辆等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保险合同角度而言,这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李亚军告诉导报记者,如果达到“醉驾入刑”,那依据免责条款中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就可以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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