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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空白 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

2011年05月19日 22:59 来源:经济导报

  经济导报记者 曹凤芹

  今年5月1日起,旨在解决“讨薪难”,“恶意欠薪入罪”正式实施。经济导报记者18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部门获悉,法规实施半个多月以来,由于目前没有统一标准,恶意欠薪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尚无企业因为欠薪入罪。

  山东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程耀武表示,恶意欠薪罪对欠薪者更多的是威慑作用,其在具体执行中会存在较大差异。

  欠薪致招工难

  “高薪诚聘”、“急聘”……虽然已经是5月份,但贴在各企业门口的招聘广告依然有增无减。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尽管许多企业普遍放宽了招工条件、提高了用工薪酬,甚至承诺为员工增加福利,但是“用工荒”现象依然明显。据悉,目前众多企业因“招工难”而开工不足,不得不为“招兵买马”而使尽浑身解数。尽管如此,工资拖欠现象却依然严重,山东省工会系统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度全省16.2万家建会单位拖欠工资达8.3亿元,涉及职工77666人。一边是企业招不到人,另一边却是部分企业拖欠工资。导报记者采访发现,不按时支付工资是造成“招工难”的直接原因之一。

  今年年初,导报记者在劳动力输出大市———聊城采访时发现,拿不到工资是很多农民工不愿外出打工的原因之一。

  郝存省是阳谷县的一位中年农民,常年外出打工,今年他选择了在家门口干零活,问及原因,他说,虽说出门打工工资高一些,但经常拿不到手,还不如在家门口干点活,每天结账,虽然少点,毕竟是自己的。

  他的话在位于济南市经八路的人才市场也得到了印证,很多找工作的人表示,宁可每日一结账少拿些,也不愿月结,“到时候不给钱,活全白干了”。一位受访者说。

  采访中导报记者发现,为防备员工突然辞职导致岗位空缺而造成生产损失,企业扣押、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较为普遍,一般第一个月干后不发工资,员工工资作为抵押物留在企业,并规定员工辞职须提前一月或更长时间申请,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否则扣押的工资不予发还。有的企业甚至将民工的身份证也予以扣押。

  据悉,最近几年,全省每年清欠都在八九千万元。采访过程中导报记者得知,农民工维权手段非常有限。

  导报记者了解到,根据当前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劳动工资争议中的权利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入罪很有必要

  每年,山东省人社厅及相关部门都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重大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即便如此,年年还都有欠薪行为,甚至不乏恶意欠薪行为。

  “欠薪现象之所以长久得不到根治,关键在于企业主欠薪的成本太低。”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承敏表示,在实际操作中,违规的企业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和赔偿金,违法“成本”很低。一些私人老板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拖欠工资不仅仅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已经影响到社会的和谐。”杨承敏表示,跳楼、爬塔吊、上访、罢工……一直以来,这些过激的方式成为少数劳动者讨薪的手段之一,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用工者的“恶意欠薪”。“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恶意欠薪难界定

  “恶意欠薪入刑,大大增加了恶意欠薪的成本,用人单位会有所顾忌,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件好事。”程耀武18日对导报记者说,但欠薪和恶意欠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的“恶意”是指,在主观上,欠薪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主观上存在恶意;在客观上,欠薪者实施了“恶意”的行为,即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数额较大,情节恶劣。

  程耀武说,目前没有统一标准,在认定恶意欠薪时存在很大困难,在具体的执行中也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异。他举例说,某企业资不抵债拖欠工资,算不算是恶意欠薪?

  杨乘敏也表示,欠薪来自多方面原因,有的是企业故意拖欠工资,但有的确实是因为企业效益不好。再就是举证难,公司有几个账户很普遍,在其对公账户上确实没有钱,怎么证明其私有账户上的资金不是公司的往来资金呢?

  杨乘敏说,目前恶意欠薪入刑刚刚实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前例可以借鉴。前期,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过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或许会以指导意见或者答记者问等方式,来解决适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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