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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质量安全之变

2011年05月24日 21:48 来源:《中国慈善家》

  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卫祥云强调,企业应日夜高悬“质量安全”这一保障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之剑

  文  |  本刊记者  石江龙

  “食品加工车间里垃圾遍地,污水横流。腐烂了的猪肉,被搓上苏打粉去除酸臭味;毒死的老鼠被一同铲进香肠搅拌机;洗过手的水被配制成调料;工人们在肉上走来走去,随地吐痰,播下成亿的肺结核细菌……”

  这是100年前,美国作家厄普顿·辛克莱在著名的《屠场》一书中所描述的场景。据说正是该书的出版,直接促使美国当局狠下决心,断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遗憾的是,百年前美国食品车间这幕已不堪回首的场景,在今日中国却仍屡见不鲜——双汇瘦肉精的阴魂尚未散去之际,牛肉膏、染色馒头、毒豆芽、墨汁粉条的魅影,又已粉墨登场。

  中国食品企业的一次次“勇敢创新”之举,使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从来不缺乏新鲜的话题,也一次次刺激着公众最敏感的那根神经。不夸张地说,国人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正面临瓦解,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已迫近道德的底线。有人甚至撰文惊呼,中国已进入了“食毒时代”;抑或戏谑般地建议:改公元2011年为“食毒元年”。

  针对接二连三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严厉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事件,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

  当食品安全的各种底线被不断突破,当公众对食品安全失去希望和信任,中国食品企业真的“伤得起”吗?倘若说,如此愤怒的声讨和谴责,仍不能阻止一次次食品安全危机的上演,又如何才能让食品企业重拾失却的信仰和良知?

  为此,《中国慈善家》杂志拜访了业内知名专家、国务院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卫祥云。作为中国商业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域的权威人士,多年以来,卫司长一直坚持以理性言行积极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迷失

  三聚氰胺奶粉,苏丹红咸鸭蛋,水银蒸虫草,硫磺蒸人参,福尔马林泡海参,大头娃娃奶粉,双氧水泡鱼翅,敌敌畏金华火腿,甲醛血旺,双汇瘦肉精,染色馒头,灌水银的长江刀鱼……眼前这个拉得长长的不完全名单,让长期关注食品安全监管及其改革的卫祥云,陷入了沉思之中。

  现实当中,卫祥云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一系列食品安全名单的曝光,几乎没有一次是监管部门主动曝出来,全都在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才介入调查。而行政监管这一块,“监”的部分几乎失效,食品安全监督变成了媒体孤军奋战的局面。做此类报道时,媒体往往还要经受来自各方力量的干扰和影响,采访经常难以为继,舆论监督由此受到很大限制。

  “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从根本上来说,就是‘龙多不治水’。”卫祥云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就职国资委商业科技质量中心主任前,他先后担任国家消费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掌门人,对行业监管问题可谓洞若观火。

  据了解,200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由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五个部门进行分段监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2010年2月6日,国务院还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目前,中国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包庇。为了税收与政绩,地方政府可以不顾其他——即使是有些企业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地方政府也是能把事件压制住就尽量压制;实在压不住,再说其他的。”卫祥云直言。

  诚然,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就如“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需要假以时日。但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行为,则是日常自律可控的。如果将环境污染辩解为影响食品质量的理由尚能瞒天过海,那么,直接往食品里添加有毒物质,则无疑逾过了社会道德和商业伦理的底线。

  为了金钱利益而丧失或选择性遗忘底线,甚至百无禁忌地抛弃道德、原则和法律,在卫祥云看来,“这样的企业和企业家,难以获得公众认可和社会尊重。”

  不过,要是就此给一些人扣上“无良企业家”的帽子,他们或许还要喊冤——随便翻阅一下那些食品巨头企业的资料,便可发现:社会公益、企业责任都被放在了其形象宣传的显著位置上,每年大量的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更是给这些企业套上了一圈又一圈的光环。

  一面在疯狂逐利,一面却慷慨捐赠,这充满矛盾的现实不禁让人产生怀疑: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作为,究竟是出于长远发展考虑,还是异化成了企业竞争时的另一招营销策略?

  有一点毋庸置疑:在用巨额资金堆砌起企业高大的社会责任形象的同时,某些企业不应忽略最基本、最重要、最普遍的责任,那就是无条件保证每一件食品的质量与安全。否则,就会延续人们所唾弃的情形:“在以股东利益和利润最大化的组织那里,公众健康永远不是一个首要的议题。”

  责任

  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食品的安全与否事关国计民生。相比其他企业来说,食品企业具有更特殊的责任,最需要讲道德良心。温家宝总理一语警省:“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家身上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

  道德往往源自信仰,只不过,随着市场经济的高歌猛进,人们对物质愈发顶礼膜拜,信仰也随之日益淡薄和丧失。这一趋势,已然在食品安全危机中得到充分反映。

  实际上,真正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有良知、道德示范、无私付出、长期投入,以及一致性的行动,而非纯粹的利益交换。倘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承诺,既无管理层价值观的有力支持,也无连贯的过程和活动来加以推进,仅作为一项花招或手段加以实施,则企业非但不能从中获得经济回报,甚至会被公众看成是伪善的举动。

  “修复企业缺失的信仰,关键在于,强化企业真正的社会责任意识。”让卫祥云感到困惑的是,尽管很多企业整天把社会责任挂在嘴上,但付诸实施的时候,却往往演变成了空洞的“面子工程”。

  究其症结,从企业层面来看,有不少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产生了严重的偏差。对此,哥伦比亚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主任陈方若教授表示,“如果企业所赚的钱,本身就是通过卖不安全的食品,或以污染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再拿这些钱来做所谓的‘慈善’,或履行所谓的‘社会责任’,就是本末倒置了。”

  他特别强调,企业搞募捐不可盲目。如果是为了出名,或是企图事后“漂白”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样的“慈善”或“社会责任”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站在公众的立场,认真对待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则无法真正理解和把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义和方向。惟有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方为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就此,陈方若称之为“企业的本分”,卫祥云更视其为“企业的生命”。这才是企业最为基础性的社会责任,而非仅体现在捐款上——前者为本,后者为末。

  从短期来看,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资源投入,从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企业成本,从而影响利润;但从长期来看,二者却是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会促进企业利润的提升;同时,企业在增加利润之后,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之中。

  日本是以食品安全为生存之本的国家。常到海外考察食品工业和调味品企业的卫祥云介绍,日本最大的食用油企业日清奥利友公司、食品业巨头味之素集团,都已传承百年以上,却从未发生过引起公众恐慌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正如日清奥利友公司环境和质量保证室质量小组负责人保坂正俊所说,“企业以社会责任为基础,公众的信任是企业生存的前提。一旦丧失公众信任,即使是百年老店,也只有破产一条路。”可见,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和期望,绝不会“危害”到企业发展。恰恰相反,对企业真正造成危害的,正是一次次对社会责任的漠视。

  在卫祥云眼中,但凡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必然日夜高悬公众利益之剑,将产品质量安全置于首位。食品企业更须如此。企业经营者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利益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惟此方能真正获得公众信任,让企业走上永续经营的健康发展轨道。

  法治

  应当说,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然而,倘若将微观经济学里关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理论,片面地理解为不择手段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经营思想,其实质,无疑是对企业社会责任底线的挑战。

  对某些企业来说,良心的盾牌并非总是可靠,道德的血液并不总能自我生成。面对食品企业日趋坍塌的道德底线,该怎样救赎,又该由谁来救赎?

  ——除了信仰意识,真正能够让人“不作恶”的,还有法治。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是马克思的经典之语。

  如果把马氏所说的“资本”替换成“企业”,或许就能解释,问题食品何以屡夺人命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食物安全事件,绝大部分是因生产经营者的不当行为造成的。由于生产经营者深知违法收入远高于违法成本,才更有恃无恐,视公众生命安全如草芥。因此,彻底斩断其利益链,引入高额的赔偿制度,已是势在必行。

  令人欣喜的是,自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法》这柄“利剑”迅速出鞘,昭示着完善立法的行动提速,契合了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然而,《食品安全法》在给公众带来信心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疑惑:为什么已经有了法律,食品安全危机依然一再发生?

  “不能说《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了。”在卫祥云看来,立法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不过,在他看来,“《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在于,能够给公众的食品安全带来法律依据,使其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也为执法人员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基本依据。”

  此外,在处罚方面,过去一直被人们所认为的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中也有了进步。此前,中国法律中只有《公众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公众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公众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显然,这些赔偿对于经营者而言,其惩罚力度过于轻微。

  卫祥云认为,相比之下,《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恰恰在于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他以《食品安全法》第96条为例: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公众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坚持先赔受害者的原则,如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体既要被处罚又要被判刑时,应该先赔偿受害者。“如果再往上罚的话,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了。”

  蜕变

  尽管从法治尤其是立法基础上看,似乎已经可窥食品安全的前景。但遗憾的是,在对瘦肉精、毒馒头等一系列食品安全危机的处理中,依然发现了“大事化小”的遮丑心态、选择性执法、象征性惩罚,以及政府官员推卸责任等诸多管理痼疾。

  如果将食品安全视为一个系统工程,那么,在现有的制度语境之下,这项系统工程的管理主体势必还是政府。因此,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并对企业进行积极引导,一旦发现问题,必须采取坚定措施加以规范和惩戒。惟有如此,公众对食品安全的疑虑方可逐渐消除,对企业的信任和希望才可能会与日俱增。

  食品安全问题非同小可,极其复杂,且涉及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诸多环节,即便政府加强监管,企业严以自律,也无法在一夜之间扭转食品安全危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注定要经历一个漫长而痛苦的蜕变过程。”卫祥云说。

  为切实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2011年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加强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四方面,全面细致作出了规定。此举无疑让公众看到了高层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与力度。

  “中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而言,是一个逐渐向好的趋势。”这是卫祥云在结束本次专访前的重要结论。多年来,他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特聘专家,积极研判宏观经济走势以及国有企业改革与非营利组织发展思路,笔耕不辍,著述颇丰;针对食品安全问题,媒体历次曝光的情况他也极为关注,对相关问题的处罚力度与重视程度非常清楚。

  “过去,很多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内部解决,而现在,只要发现问题就一定严惩不贷,这从近几年来对三鹿、双汇的处置问题上可以看出来。”通过从更大的历史角度观察,卫祥云坚信,食品安全危机“只是一个阶段性过程中的问题,它终究会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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