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5日 16:28 来源:财新网
城管队员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曹阳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案发过程。但相关证据证明,曹阳当时并未与夏俊峰同车
【财新网】 (记者 王和岩)夏俊峰案死刑复核阶段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5月24日在其网站上称,调查发现在夏俊峰案一审、二审中,作为证人的辽宁沈阳城管涉嫌作伪证。
2009年5月16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和妻子张晶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的交叉路口卖香肠。后在沈河城管执法分局滨河中队勤务室内,与城管队员发生冲突,冲突中,两名城管队员死亡,一名城管队员重伤。
2009年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驳回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即该案被害人在该案中存在重大过错,以及夏俊峰具有防卫情节等辩护意见。
一审庭审中,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曾向法庭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言均指当天城管查摊时对夏俊峰有过殴打行为,且夏是被强制带到勤务室的。但这六名证人并未获准出庭作证。
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否认了城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
在夏俊峰案一、二审法院判决中,四名城管队员张旭东、曹阳、陶冶、张伟的证言被全部采信。其中,曹阳、陶冶的证言称,夏俊峰坐城管的车离开执法现场时前往执勤点时,车上共有四人:张旭东,夏俊峰,曹阳、陶冶(司机)。曹阳当时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抵达执勤点后,曹阳见证了夏俊峰的杀人,并称城管没有殴打夏俊峰。
陈有西认为,经他们的调查取证发现,上述证人证言系伪证。
5月24日,陈有西等律师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夏俊峰。陈有西表示,夏俊峰在会见中称,当时带他离开现场的城管车上只有三人,陶冶、张旭东和他。根本没有曹阳。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也证明,当时执法现场有两辆车,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并没有同车走。曹阳开了罚单后,五六分钟后才随第二辆车离开。曹阳所乘的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而带走夏俊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
陈有西说,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也证实,城管在执法现场殴打过夏俊峰。她还证明押走夏俊峰的车开走后,开处罚单的城管员开车才到现场,给张晶开了罚单后开车离去。
而保存于张晶处的沈河城市执法局的《行政执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执法签字人正是曹阳。
另外,据陈有西等律师调查,以证人身份出现在判决书中的城管队员张伟,居然在作证前坐在旁听席上旁听案件庭审,这种做法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
陈有西认为,这些虚假的证据实际上动摇了一、二审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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