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5月26日 20:14 来源:财新网
法院驳回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以故意杀人罪维持原判。其帮手高星原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财新网】 (记者 许菁) 今天(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雪碧汞中毒事件”的制造者做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晓静有期徒刑7年,其帮手高星原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中国法院网发布消息称,一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刘晓静终审因故意杀人罪获刑7年。法院一审认为,刘晓静、高星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这两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属于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据了解,故意杀人罪的起刑点是10年,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为3年至10年。
被害者马赛于2009年初认识了比自己大7岁已婚的同事刘晓静,发展成情人同居,由于家人反对,马赛提出分手;随后,刘晓静结识保安高星原,在对方的“指点”下,于2009年11月7日,将马赛约到西单大悦城,趁其不在,将水银倒进雪碧里,马赛喝下后,确诊汞中毒。
2010年4月,马赛、刘晓静、高星原被检察院批捕;2010年12月,该案开庭审理;2011年3月22日,北京市西城法院认定刘晓静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出谋划策的同伙保安高星原被判五年,两人认为量刑过重,随后提出上诉。
另外,在公安机关对马赛进行询问时,为了能和可口可乐公司谈赔偿的问题,其谎称“雪碧”饮料是由自己亲自开启,向社会公众散布该虚假事实,导致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法院终审裁定马赛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