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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维权”注定遭人唾弃

2011年05月31日 03:41 来源:深圳商报

  □舒朗秋

  围绕婚外情,有人开设网站专门为“二奶”维权。郑百春的“二奶维权网”早在2006年6月就已创立,当年曾因明确打出为“二奶”维权的招牌而名声大噪,引起国内外数百家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最近也有人揭露郑百春“假律师”、“假硕士”身份。而网站发展至今却经营惨淡,而且渐渐偏离他创办的初衷。(5月30日《现代快报》报道)

  “二奶”是新时代多元化价值观、道德观的产物,泛指与已婚男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虽无夫妻之名但长期与之保持情人关系的女人,也有人把她们称为“插队落户”的“第三者”。从其表现形式来看,是破坏婚姻稳定、家庭幸福的元凶和祸首。作为实际存在的一个群体,既不符合公共道德,也不受法律保护,现在居然有人明目张胆为其维权,真让人大跌眼镜。

  法律的精神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公平正义。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二奶”出于图财、图利、图色、图名等各种目的,“插足”他人家庭,破坏他人幸福,有的甚至和男方构成重婚、违法生子,还有的和男方合法妻子和子女争抢财产和利益,因二奶介入引发的民事纠纷和大案血案不胜枚举。他们的行为既践踏了《婚姻法》的尊严,也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和理由,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又有什么合法权利需要来维护?又有什么正义值得伸张?

  法律只应保护正当合法群体的利益。“二奶”作为某个个体当然也有合法权益,从业务的角度上来看,如果律师为其维权也无可厚非。但专门开设网站,大张旗鼓地为“二奶”这个群体维权的话,势必会给公众传递一种错误信息和消极暗示,是不是‘二奶’已经合法了?是不是“二奶”可以名正言顺了?

  也许有人会说,“二奶”也是受害者,也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维权”。那么,一个因为自己违法而对自己身心健康造成危害的人,是否有资格、有权利向伤害方维权呢?举个例子说,一个盗贼因为盗窃供电企业的变压器,而被高压电击伤,他是否也有资格、权利向供电企业索赔了?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只能叫咎由自取。何况对于“二奶”而言,他们只是非法同居,不是合法夫妻,男人虽然也应该受到一定惩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二奶”并没有法律赋予的义务,此“权”何在?从何“维”之?

  如此说来,“二奶维权”显然是对法律和道德的粗暴“插足”和无情玷污,是在“抽”法律和道德的“耳光”,这种维权行为只会让天下的“二奶”得到报酬的时候不去检点自己的行为,也只会助长包“二奶”的风气盛行,使“二奶”堂而皇之地走进社会,走入家庭,那将是社会的悲哀、道德的悲哀、更是法律的悲哀。郑百春的“二奶维权网站”出现“经营惨淡”的局面,也证明了这样的维权注定没有市场,只会遭人耻笑和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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