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1日 03:46 来源:济南时报
时报5月31日讯 (记者徐传强)记者5月31日从山东电力集团获悉,根据省物价局有关通知,山东非居民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平均提高2.29分/千瓦时。
据介绍,山东此次电价调整主要包括,统调燃煤机组及地方公用机组上网电价提高2.45分/千瓦时,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提高0.18分/千瓦时,自2011年4月10日起提高2.27分/千瓦时;销售电价自2011年6月1日起平均提高2.29分/千瓦时,扣除居民生活用电等不提价电量后,大工业、中小化肥生产、一般工商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提高3.07分/千瓦时;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山东电力集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发改委决定此次电价调整,主要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因此,本次山东电价调整金额全部用于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这对理顺当前的煤电价格关系,缓解煤电价格矛盾,保证全省电力供应具有重要意义。
【名词解释】
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上网电价是指电网企业向电厂收购电量的电价,而终端销售电价则是指电力最终用户支付给电网企业的用电价格。
目前,我国的终端销售电价实行目录电价制。根据这项制度,目前各地区现行目录中的电价共计八类,即: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大工业电价、商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和趸售电价。
(据《国家电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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