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2日 02:54 来源:新京报
■ 一家之言·关注“个人税负”
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既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也有悖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
为期一个多月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结束。征求意见数已超23万条,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新京报》6月1日)
23万条沉甸甸的意见,不但意味着人们普遍关注个税,而且也折射出民众对个税变革的强烈期盼。尤其在此次意见征集中,个税免征额能否提到更高水平,能否定得更合理成为网民关注的最大焦点。
当大家面红耳赤地对个税起征点争吵不休的时候,所有人几乎都没注意到我国的个税,还存在着匪夷所思的制度设计,即个税“一国两制”的问题。目前,我国国内工薪阶层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而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额是4800元,两者相差甚远。
尽管外资企业税收“超国民待遇”,已被彻底终结,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依然如故。而且,在国内,无论是演艺界的明星大腕,还是经济界的富翁,对偷逃个税进行严厉处罚,被判刑的也屡见不鲜。而对于外籍人员偷逃个税,大多发现后只追缴了事,处罚异常疲软。正因为如此,国内仿佛成为外籍高管偷逃个税的“世外桃源”。《21世纪经济报道》称,据权威税务专家估算,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外籍高管,每年逃税逾百亿。
显然,倘若个税的内外双轨制一直存在下去,不仅会加重我国公民的经济负担,抑制公民收入可持续性增长和生活水准的日益提高,也会使国家税收流失而减少国库收入。更为重要的是,对外籍人员给予“超国民待遇”,同时也就意味着,本国公民享受不到真正的国民待遇,这实际是对国民的一种制度性“歧视”,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制造不公,既违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不符合税收本质属性,以及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准则。
所以,个税制度应该比照企业所得税,就是不管什么国籍,在中国倘若作为一个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就应该是一视同仁,而不能搞“一国两制”。换言之,依据现有国情和大多数民众的意愿,不妨将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到4800元,与外籍人员的起征点并轨统一,从而终结外国人的“超国民待遇”。
□吴睿鸫(河北 税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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