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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歧视性服务条款调查

2011年06月02日 17:30 来源:《法人》

  相关制度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但航空公司在制定服务规章时的一些具体细则缺乏明确的规范,其中的歧视性态度显而易见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本来订好机票要参加一场重要的商务活动,在乘机当日却被航空公司告知,由于有VIP客人临时决定要乘坐这次航班,所以你的乘机资格被取消——如果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的身上,你会是什么样的感受?

  近日,海南航空乘客张先生即遭遇到这种情况。

  “真没想到,对航空公司来说,乘客也分高低贵贱。”5月5日,张先生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张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一直以来,有关航空业机票超售、VIP客户挤占舱位的事件时有发生,业内外对于此类规定的探讨也一直都在进行中。众多消费者认为,自己花钱买机票,却面临着乘机资格随时被取消的风险,航空公司此举不仅有违自己的服务形象、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且显得太过“霸王”。

  张先生的无奈遭遇

  4月21日,有重要商务活动要参加的张先生订了一张22日由北京飞往武汉的海南航空公司头等舱机票。但是在22日早上,张先生却接到通知,由于有重要VIP客户指定要乘坐该次航班,按照会员等级排序原则,张先生的乘机资格被挤占。

  海航给出的解决方案是:1、降仓到该次航班的经济舱;2、改签下一航班的头等舱;3、退票。

  不论哪一种方案,都令张先生感到万分“难受”,自己已经订好的机票就这样被取消,自己得不到任何合理的解释,只能被迫从三种方案中选择一种。

  无奈之下,张先生选择了降仓到经济舱,仍然乘坐该次航班飞往武汉。但个中“奥妙”让张先生至今无法参透,为何航空公司会有这样荒唐的规定?为何乘客的登机资格不分先来后到而只分高低贵贱?谁给了航空公司这样的权利?作为乘客,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不能得到保障?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当某些权力或者掌握某些独有资源的机构没有有效制约的时候,自然就会产生“特权”思想。之所以民航业敢于机票超售、VIP客户挤占舱位,就是因为这种“权”没有有效制约。

  “这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需要通过立法等方式进行有力的制约,包括经济以及行政手段的制约。”尹富强律师表示,按照相关规定,乘客购买机票的行为属于运输合同的范畴,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这是航空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按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契约精神,合同一方也应该尽可能的避免违约。”尹富强律师说,而我们却经常可以看到,不诚信的行为被当成了理所应当的事情,这对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可怕的。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律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亦认为:“一般来讲,不论多高级别的VIP客户,都没有把别人挤下飞机的权利。”

  海航的回应

  “这样的规定太不合人情了,有没有任何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能制约这种事情呢?”张先生向《法人》记者表达了自己的质疑。由于认为海南航空是在对乘客权益进行肆意侵犯,返京后的张先生委托同事到海航北京营业部进行投诉。

  但海航方面的答复令张先生更加失望,海航大客户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航海的做法符合有关规定,是有理有据的。

  “他们的态度很强硬,也根本不在乎我们的投诉,甚至连正式的致歉也没有。”张先生认为,如果VIP客户真的是因为救灾、抢险或者医疗救助等原因,只要如实告知,相信任何一个乘客都愿意让出舱位。但如果连知情权都没有,乘客稀里糊涂的就被赶下飞机,实在不妥。

  “对于等级高的会员,服务可以好一点,乘坐舒适些、餐饮高档些都没问题,但不能随意剥夺其他乘客的出行权吧!”张先生表示,海航的相关规定,足以说明制度上存在很多漏洞,完全没有考虑消费者的权益。

  在张先生的交涉之下,海航出具了《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和《海航国内运输总条件》两份文件,其中显示,“机票超售是一种对旅客和航空公司都有利的销售方式”,在旅客被拒绝登机的情况下,海航列出了相应的优先保障登机顺序:VVIP、VIP、CIP及其随行人员;后续衔接国家航班的旅客;头等舱、公务舱旅客;金卡;银卡……

  海航方面表示,张先生的遭遇是海航按照优先登机顺序所做的安排,海航并无过错。

  “民航业作为服务行业,应遵从旅客至上、服务至上的原则,航空公司这种说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张起淮律师表示说,即使航空公司有明文规定,也要提前告知乘客。

  为了解海航对此类事件的看法,《法人》记者于2011年5月27日来到海南航空位于北京三元桥的北京营业部。在一楼大厅,几位机票销售部的职员均表示不知道哪个部门可接受采访,也不知道张先生的此类情况由哪个部门负责,更不知道曾接待过张先生投诉的大客户部在哪一层楼。

  按照楼层指示牌的说明,《法人》记者找到了位于海航大厦三楼的北京营业部大客户部,却发现大客户部的办公区域空无一人。《法人》记者辗转得知,大客户部的负责人是一位于姓经理。但一位其他部门的海航员工告诉《法人》记者,不清楚大客户部的员工去向,于经理也未在公司,其联系方式也不便告知。

  5月30日上午,《法人》记者再次来到海航大厦,但仍未找到于经理。大客户部的其他职员则表示,自己不了解情况,采访只能找于经理,且不便告知其电话。无奈之下,《法人》记者留下了采访提纲和联系方式,请海航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转交于经理。但截至发稿,仍未收到回复。

  “规则”或需修改

  无独有偶,5月8日,由海南航空执飞的宁波至北京HU7197次航班由于天气原因未能按时起飞,而一趟本应后起飞的航班却因一位“领导”的登机提前起飞了。该事件被乘客披露后引发轩然大波。

  5月13日,宁波栎社国际机场总经理华栋通过媒体发布致歉信,向外界公开道歉,此事被舆论戏称为“让领导先飞”事件。

  民航业令人诟病的还不仅仅是大客户挤占舱位的情况,包括机票超售、黑名单制度、特价机票不退换、行李丢失不按价赔偿等在内的一系列所谓“内部规定”及“国际惯例”一直广受质疑。

  “每次都拿国际惯例来说事,但实际上人家有人家的补救措施,国内航空公司却基本没有。”张起淮律师说,机票超售确是普遍现象,但在其他许多国家,航空公司是有告知的义务的,乘客买票的时候就会被告知航班是超售的,可能会遇到什么情况,有多少补救措施等。

  张起淮律师认为,遵循旅客至上、合同第一、法律第一的基本原则,是航空公司应尽之本,而国际惯例和国内的法律不能相冲突,即使存在相冲突或不一致的地方,也应该以我国的法律法规为准。

  但是,我国的现行法规也存在一定漏洞。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等法规,虽然规定了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等情况的处理方式,但并未规定相关补偿额度,且在“不能提供原定座位”的原因方面,规定的也比较笼统,航空公司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是1985年1月1日制定的,虽然经过修订,但仍不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尹富强律师说,相关规定的修改与否,首先要考虑是否符合当前社会的需求,考虑相关的制度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地方,是否公平、平等。

  张起淮律师也认为,相关制度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各航空公司在制定服务规章时的一些具体细则缺乏明确的规范。同时,在既有的规定、细则对消费者的告知方面做得也很不好。因此一旦出现问题,不管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都会引发矛盾和纠纷。

  “总得来说,我们制度设计方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不仅需要更为细化,在制度的推行方面也应该符合立法程序。”张起淮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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