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03日 12:00 来源:《首席财务官》
在上市的浪潮中,许多企业可能为此付出了过高的税收成本,甚至因此而上市失败或得不偿失。所以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势在必行。
文/张少云
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为避免被竞争对手淘汰往往要考虑融资和筹资,从而走上上市之路。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 2010年共有476家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其中129家企业在境外13个资本市场上市,境内资本市场则共吸引347家企业上市,合计融资1053.54亿美元,平均每家企业融资2.21亿美元,与2009年同期相比,上市数量增加1.7倍,融资额则增加了92.8%。 在税收法规日渐严苛、其他监管机构又制定了许多限制条件的当下,企业上市通常会有什么样的税务问题呢?我们希望通过以下的案例分析为CFO们分享上市过程中的相关税务问题。 个案一:国内创业板上市 甲公司是一家由10多个年轻人创办的网购公司。经过四年的发展,公司的业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鉴于行业竞争激烈,为扩充业务,股东决定上市。在此之前,甲公司已获得深圳一家风险投资基金(简称“风投”)5000万元的投资。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虽然,法律结构如上,但这12位股东是签署了代持协议,除了A是大股东外,另外11人股权相同。因为法律和营运上的原因,律师建议保留法人公司,因此也同时否定了将四家企业合并的方案。最后落实的上市结构如下: 对股东而言,他们关注的是在上市筹集到资金前要支付大笔税款,另外丁曾经看过关于平安保险的职工要交40%多的个人所得税的文章也使他忧心忡忡。 从税收角度分析,同时需要考虑资金流向的问题。要将乙、丙、丁三家公司变为甲的子公司,可通过收购或置换(即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方式。虽然收购和置换的税负相同,但收购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相比之下采用置换的方法更为有利。 自2009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已十分关注个人股东以低价或成本转让股权以规避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征税。 要达致上述上市控股结构,应缴纳的税负将达到甲和丙两家公司累计利润的20%。原因如下: 丙公司:假设税务局接纳用丙公司的资产净值作征税基础,先分利润(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为20%,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也是20%的个税。 甲公司:在将甲公司进行股改前(即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要先分利润(股息),个税是20%。 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早就有意向国内上市,越迟股改,累计利润金额越大,一般来说税负成本就会越高。 在解决上市主体的结构后,另一问题是股东该如何持股。最重要的是他们上市后的目的,即套现或长期投资。个人股东通常有两种控股结构(见下图)可供选择,而这也可以体现出该股东是希望套现或长期投资。 结构一 直接持有 股息收入:10%的个人所得税。 出售股权:在禁售期后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按20%征个税。
结构二 间接持有 股息收入:持股公司收取股息可免企业所得税(持股超过12个月) 出售股权:股权转让所得按持股公司的适用税率征税,即25%。 在上述情况下,如持股公司将股息分配给个人,会再有20%的个人所得税;如不分股息,则没有个税。由此可见,如上市目的是股东套现,由个人股东直接持有的税负更低。 华谊兄弟的例子 华谊兄弟于2009年在创业板上市,以下是华谊兄弟招股书上注明的上市结构: 顾问之言 作为税务顾问,在上市个案中,我们必须关注到上市的目的,而并非随便套上一个所谓的“标准答案”,重组前会涉及税负,一方面要寻找税负较低的方案,但同时也要考虑上市时间表和资金流的问题。归根结底,税负是成本之一,最重要是在达到上市目的时将税负降到最能接受的程度。另外,股东和高管的个人利益和取向也会影响上市结构,这些都是“标准答案”中避而不谈却又存在的问题。 个案二 境外上市VIE结构 乙集团从事中小学的学历教育已有10多年,随着竞争对手陆续上市,集团最近几年的业绩出现下滑。由于国家对教育行业限制外资进入,因此风投和律师对乙集团设定好用VIE(Variable Interest Enterprise)结构上市。 安博教育集团的例子 安博教育集团于2010年8月5日登陆美国纽交所,是继新东方、诺亚舟、正保教育后登陆纽交所的中国教育类公司,其上市时的结构如下: VIE结构在网络、教育、医疗等限制外资行业极为普遍,差不多已成为“标准格式”,因此股东们谁也没有质疑相关的税务问题。但在境外集资后,管理层逐渐发现很多问题。 (1)额外的税负:外资企业收取乙学校的服务费应交营业税和附加约5.5%,另外外资企业应就其应纳税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乙学校一直享有免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因为VIE结构,集团增加了经营的税务成本。 (2)转让定价问题:外资企业实质上没有提供什么服务,但却收取巨额服务费,虽然是交了税,但仍存在转让定价问题。 (3)境外资金无法结汇成人民币:外资企业作为咨询公司,如果没有与经营有关的支出,无法将注册资本结汇成人民币,换言之无法将资金提供予乙学校使用。 在进行恰当的税收筹划后,结构改变如下: (1)通过开设肩担不同功能的外资企业,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入,合法地解决了境外资金结汇的问题。 (2)软件公司符合软件企业的资格,取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另按国务院“十二五”规划,符合要求的软件服务费可以免征营业税。 (3)在通过功能性分析和可比性分析后,企业制定好一套明确的转让定价政策,降低了转让定价的风险。 顾问之言 上述个案反映了企业只考虑了上市结构,但没有想到上市后营运的问题。作为券商和风投,他们关注的是如何将企业上市,往往忽略上市后给营运造成的影响。对于管理层面对的残局,税收筹划是要结合控股结构、营运模式、资金链等,然后从中找出优化税负的方案。 个案三:红筹上市 丙集团是从事生产运动服装的内资集团,由E夫妇两人创业做大,为使在大学修工商管理的儿子将来更易接收家族生意,E先生夫妇决定将集团上市,希望能规范化并聘用专业管理人才辅助。 公司结构如下: E先生和E太太没有外国国籍也不打算移民或放弃中国国籍。他们的儿子拥有香港居民身分证。券商和律师建议重组为下面的结构: X公司和Y公司出售股权,其股权转让所得与正常应税所得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资金方面E先生夫妇境内境外也没有压力,无须过桥贷款。E先生一直认为按投资成本作股权转让对价就可以了,但没有想到税务局会质疑交易价格,要求按市场价计算税负。 为降低税负,在经筹划后,丙集团及各子公司先进行利润分配,将股息分配予X公司和Y公司,居民企业之间收取的股息可以免税,从而也降低了丙集团的净资产,即减低评估值以达致减低税负之目的。 顾问之言 2006年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10号文,为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做成许多障碍,但市场上其实已有不同情况的应对和变通方法。每一个使红筹上市的重组方法不尽相同,最重要的是解决法律和上市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方法极为多样化、资金充足情况、每一个城市和省份的审批,甚至主要股东个人和其家族成员的国籍也有密切关系,所以在这里就略过不谈个别例子。税收是重组的一个重要成本,必须先行考虑,否则未上市先要支付巨额税款,可能会造成集团资金紧绌,影响营运。
2008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有严格的规定,随着税务官员的经验累积,以为随便弄个资产评估报告就能解决问题的日子已不复在。企业必须切实考虑筹划方案。 以上三个案例是有一定的普遍性,从中可以看到上市是要付出成本,包括税务成本,企业须慎重考虑和筹划。由于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独特性,加上法规不断更新,企业在筹划前应咨询其顾问的意见,在税务筹划的世界是没有真正的标准答案的。 (作者是毕马威中国的税务合伙人及ACCA华南区和上海专家指导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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