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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油又见网络打手案:背负刑责仍只是个人

2011年06月12日 23:49 来源:新世纪周刊

  又一则恶性网络传播案打上法庭,背后对局者是金龙鱼和鲁花,而背负刑责的仍只是个人

  财新《新世纪》记者 刘卫 王嘉鹏 | 文

  虽然32岁生日即将到来,郭成林和他的家人却难有心情庆祝。由于在网上撰文攻击食用油品牌“金龙鱼”后遭逮捕,这位北京赞伯营销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赞伯公司)的项目策略总监,已在深圳的看守所中待了半年多。

  6月3日,郭成林被诉损害商品声誉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法庭开庭审理。起诉书显示,郭成林去年9月负责金龙鱼竞争对手鲁花的产品营销项目时,在多处网络论坛和博客上发表文章,捏造并散布关于金龙鱼产品的虚假事实,“应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如果罪名成立,郭成林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能并处或单处罚金。

  消息一出,众说纷纭。有支持者称郭成林是仗义执言抵制转基因食品的“反转英雄”,亦有人认为他的行为与网络“水军”如出一辙。无论法院最终判决如何,这桩刑事案再次直指网络媒体勃兴带来的商业公关传播模糊地带,这一次背负刑责的仍只有个人。

  “一条祸国殃民的鱼”

  去年9月15日,郭成林将一篇名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用自己的网络ID分别发布在天涯社区网论坛、搜狐网论坛及郭本人的QQ博客上,文中对金龙鱼品牌使用了“肮脏”“蒙骗”“卑劣”等字眼,很快引来不少跟帖和回复,并被诸多网络论坛和博客转载。

  郭成林的辩护律师,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康晓岳在辩护中认为,郭成林在文中针对转基因食物危害等表述并未捏造事实,文章对金龙鱼也没有恶意。而其他评论性表达属于郭成林的个人观点,应受言论自由的保护。

  在表述事实方面,这篇800余字的文章存在多处硬伤,多数出现在对转基因农作物和食品安全风险的陈述中。有一处,文章用“马和驴交配所得的骡子丧失生育能力”为例来类比吃转基因食品的害处。此表达虽然生动,却偷换了物种杂交和转基因两个不同概念。

  还有一处,郭文称金龙鱼建立的转基因大豆产业链,摧毁了东北地区原有的非转基因大豆,“黑土地基本上全部沦陷,都种上了转基因大豆”。而事实上,中国并未开始种植转基因大豆。

  作为金龙鱼一方的法律代理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黎孟龙律师在接受财新《新世纪》采访时表示,文章中对转基因的描述并未根据科研成果,而是自行表述了数项错误事实,包括不能生育、“断子绝孙”等结论性陈述。文章结尾还反问:“你还买金龙鱼调和油吗?你还敢吃吗?”此外,文中还指责金龙鱼大豆油在生产中产生铅汞残余和反式脂肪酸,二者属于强烈致癌物质。黎孟龙表示,在庭审中检方已出示证据,证明金龙鱼产品历年来未检出汞和反式脂肪酸,铅含量始终低于国家限制标准。

  “840字的文章,其中14次提及金龙鱼;帖子分为多个自然段,每个自然段开头均以金龙鱼开头。”据此黎孟龙认为,“全文是把金龙鱼作为宣告危害结论的目标。”

  在文章发表并被大范围传播之后,2010年10月11日,金龙鱼食用油的生产商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下称南海油脂)向深圳警方报案,郭成林的网络ID和真实身份随后被锁定。10月23日,郭成林在北京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11月底他被批捕。

  起诉书引用深圳市中衡信资产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称,南海油脂在事件中商品声誉损失为58万元。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动机与责任

  郭成林为什么发布这篇博文?

  据起诉书陈述,2010年8月,郭成林就职的赞伯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花集团)签订了《营销策划资讯协议》,为鲁花坚果调和油提供营销整合服务,鲁花集团向赞伯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80万元。9月,郭成林即在网络上发布了涉案文章。

  康晓岳在接受财新《新世纪》记者采访时表示,赞伯公司与鲁花的合作与郭成林发布网文之间并无因果关系,郭发表该文章是个人行为,“鲁花签的协议里面,绝对没有说要赞伯公司的人写文章来攻击金龙鱼”。

  根据深圳《晶报》报道,郭成林当庭表示,自己被刑拘后承认发帖后与鲁花集团方面有过沟通。但他同时辩称,这么说的原因是警方诱供,告诉他如照此供述,可减轻责任。

  郭成林还在庭审中称,发表文章完全是个人行为,目的是警醒网民注意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害,并呼吁政府停止转基因商业化步伐。至于文章内容全部针对金龙鱼,则是因为金龙鱼产品在转基因食用油市场中占据大头。

  “他的动机究竟如何,从文章标题就可判断,是金龙鱼加上祸国殃民,并没有提到转基因。”针对郭的说法,黎孟龙表示,“大家可以自行判断。”

  实际上,郭成林在文章中对转基因的抨击也殃及鲁花集团旗下产品。市场上多款鲁花牌的食用调和油中,明确标注使用转基因大豆为原料。

  南山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郭成林是在与鲁花集团相关人员交流后,根据鲁花人员的介绍,提炼出了涉案文章对金龙鱼的攻击要点。对此,康晓岳表示:“如果郭成林真是代表赞伯公司,为了鲁花的利益去打击对手,那他的行为是公司行为,但现在的起诉并没有追究赞伯公司责任。”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赞伯公司始终与郭成林划清界限,表示郭的行为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在赞伯公司网站“服务过的企业”列表中,鲁花集团被放在了第一个。而鲁花集团人士则对数家媒体表示,该公司与郭成林没有关联,赞伯也不是鲁花的公关公司,只是一家营销公司,其具体营销行为鲁花不能控制,也并未授意。

  鲁花集团目前在国内花生油市场份额领先,而南海油脂的母公司,持有金龙鱼等多个品牌的益海嘉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海嘉里)是国内小包装食用油的老大。中华油脂网信息主编郭清保称:“益海嘉里旗下‘金龙鱼’等品牌占小包装食用油60%?70%的市场份额。”两家公司正分别向对方优势领域渗透,正面竞争不可避免。

  在财新《新世纪》记者获得的一份日期标明为2010年12月3日的建议书中,案件的受害方南海油脂向办案公安机关(南山分局招商派出所)明确提出,鲁花与金龙鱼在食用油市场是最直接竞争者,鲁花相关工作人员也有涉案嫌疑,希望警方能查清鲁花相关人员和赞伯董事长路长全在事件中的作用和责任,并希望由此证实鲁花与赞伯之间“存在共同犯意”。康晓岳也称,在公安机关原本的起诉意见书中,曾经有追究路长全刑事责任的内容。

  黎孟龙则透露,办案期间路长全也一度被羁押约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但在第2次补充侦查中,警方未将路列入起诉被告名单。最终,路长全出现在证人名单中,赞伯公司和鲁花集团也未被起诉。被告只剩下郭成林一人。

   这一幕似曾相识。在去年轰动全国的蒙牛恶性公关案件中,六名来自蒙牛和公关公司博思智奇的当事人获刑,但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蒙牛一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属于职务行为,但两家涉案公司最终躲过一劫。

  去年8月3日,北京中佰康磁性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鲁林萍,指使员工雇人在网上发帖捏造事实,损害一家同业企业的商誉,涉案四人被河北秦皇岛市卢龙县法院分别判处10到14个月的有期徒刑和罚款。这成为国内第一起因网络损害商誉入刑的案例。

  以此为鉴,大批热衷恶性网络营销的“水军”可能成为潜在的刑事被告。现实中,企业主亲自操刀策划攻击的情形不多,此类行动多由公关公司策划,再雇佣“网络水军”完成。

  随着中国互联网社区不断扩大,并经公关业界恶性竞争的推动,网络营销近年野蛮生长,形成一个“江湖”。在商业竞争对手之间的网络“抹黑”中,业者相关内容的制作和传播也发展为一套流水线操作,虚假爆料与真实的丑闻并立。

  不过,随着近两年来企业应对手段日渐强硬,民事和刑事诉讼频繁出现,“江湖中人”的危机感日渐强烈起来。

  熟悉这个圈子的张何告诉财新《新世纪》记者,自2010年下半年起,之前做得较为出格的群体都开始收敛行为,规避风险,只有少数仍在边缘上游走。很多人也在研究在微博(http://weibo.com)上如何应用,但“总的来说是要做得越来越规矩,不然就会被淘汰”。

  而郭成林案开庭审理后的6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宣布,在一次整治专项活动中,已有55家非法从事网络公关活动的网站被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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