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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好的市场经济

2011年06月12日 23:49 来源:新世纪周刊

  市场化的企业重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立法者缜密设计,执法者不越俎代庖,司法者不偏不倚

  □ 李曙光 | 文

  当

  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被恣意玩弄,当作为交易基础的信用被无情践踏,当本应公正无私的法院被作为实施地方政策的工具,受到损害的就不单单是某家企业或某个投资者,而是整个市场经济的信仰与秩序。而要重构这种信仰与秩序,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共同努力,在处理市场经济的“细节”问题上较真。

  为什么《破产法》颁布实施后,破产案件不升反降?据最高法院统计,各级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从2001年的9000多件下降至2010年的1973件,而重整案件却似乎是香饽饽,大家都想咬一口。在《破产法》实施四周年之际,国内第一家已退居三板市场的公司——江湖生态(原蓝田股份)破产重整案引发的争议,或可带给我们些许有益的思考。

  第一个关节点是“政府之手”的作用。重整是破产法中拯救困境企业的一个重要制度,照理说应该遵循市场交易的基本原理,更多地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在实践中,几乎每一个重整案例都有地方政府之手在运作,而且“政府主导”竟被重整利益各方视为当然的选择。原先破产法中设计由专业人士担当、市场化运作的破产管理人,在江湖生态重整案中主要由政府部门组成,其组长竟然是时任市政协主席,这种管理人模式在时下的重整中很普遍。也许很多人会说,“企业重整是一个系统工程,主要靠协调监管、金融、国资与职工安置诸事宜,除了政府谁能搞定此事?”这就陷入到“搞市场化的企业重组就需要政府退出市场,政府退出市场就需要市场化的破产法,破产法的实施又需要政府来主导”这样的逻辑怪圈。

  “解铃还须系铃人”,各级地方政府应放弃直接干预经济、经营企业、事事出头的理念,放手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并维护好这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环境,彻底退出重整市场。

  江湖生态重整案争议的第二个关节点是破产财产拍卖的信用。诚信是市场交易的根基。《破产法》是与信用结合最紧密的一部法律,对于滥用信用无视信用的行为,如果说在其他法律制度框架里还仅仅是一种一般性惩戒,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则意味着完全的否定和抛弃。一个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往往意味着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商业信用的极其不信任,也意味着债务人要恢复这种信用,必须在法律程序的监控下付出极大的努力。江湖生态公司前身是蓝田股份,十年前因销售额造假、资产结构虚构伤了众多股民心,本可利用破产重整这一绝佳机会,重建江湖信用,却不幸在这起重整案中重蹈覆辙,其信用有可能坍塌于其破产财产的拍卖过程之中。

  首先是拍卖中介机构的不诚信。负责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在拍卖前拒绝提供任何信息材料,且在有竞买人参与拍卖的情况下,便依据《拍卖法》第3条宣布流拍。而《拍卖法》第3条的本质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其次是管理人的不诚信:出现“流拍”后,管理人理应继续着手准备第二次拍卖,但管理人却是选择对拍卖方案进行修改,以“校正”拍卖目标。最后是相关竞拍人的不诚信:显然,两家竞拍公司在缴纳1.5亿元的保证金参拍后,又在最后一刻齐齐退出的行为,不免让人怀疑有暗箱操作、串标围标的可能,这涉嫌违反《拍卖法》第37条等相关条文。

  江湖生态重整案,为拍卖制度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与实践中的被忽视度提供了新的注解。

  江湖生态重整案争议的第三个关节点,是法院扮演的角色。法院一直被视为法律实施和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但是,当法院的独立性为政府的利益所羁绊时,基本的公平会荡然无存。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一些简单的民商事利益纠纷时,往往把难题包袱丢给法院,但是只要一遇到破产案件,政府便马上贴上“维稳”的标签,立刻让法院成为实现地方政策意图的工具。地方政府官员在经济活动中非常活跃,但对“破产”一词却惟恐避之不及,认为辖下企业出现破产情形,是对其执政能力的挑战与仕途的不祥之兆。于是,政府官员们当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出现破产可能时,往往极尽所能促其重整,以保政绩。这种心态,加剧了政府在企业重整过程中的行为变异。地方政府不仅直接为企业寻找“婆家”, 还亲力亲为充当管理人,直接越过法定的重整程序,主导一切,甚至忘了政府与法院的不同分工,直接要求法院专题汇报,如本案就有中级法院领导专门向市有关领导专题汇报江湖生态重整案之事实。法院作用的式微,导致了地方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不得不要求有政府批准等为前提的附加条件,这就加剧了破产案件的减少,鼓励了市场失败者继续赖债逃债的行为,也使得破产法与法院法官的权威日益被蚕食。

  现在到了改进法院在破产案件中作用的时候了。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应扮演独立的角色,超脱于地方政府代为做出的判断和利益选择。当务之急是要借鉴英美法系有关专门的破产法院与破产法官制度,使破产法院独立于地方与地方官员的利益,专业而认真地审理破产案件,承担起扫除市场经济“信用垃圾”的职责。

  市场化的企业重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立法者的缜密设计,执法者的不越俎代庖,司法者的不偏不倚,中介机构的专业精神,以及交易各方的自律与对法律的信奉。建构好的市场经济,需从眼下一个个个案做起。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财新传媒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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