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于军: 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乱"导致监管难度大

2011年06月13日 16: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于军: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乱"导致监管难度大

  国务院食安办副司长于军在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分论坛上发言中国经济网李岳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记者 董琳)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今日在北京举行。在主题为"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分论坛上,国务院食安办副司长于军表示,现阶段我国食品产业的突出特点是食品生产单位巨大,生产方式落后,存在小、散、乱现象,这是影响食品安全最深层次的原因之一。这也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

  于军列举数字指出,农村各种养殖户有2亿多,销售企业430万多家,餐饮单位210多万家,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难以计数。而且生产加工企业十年以下的企业占80%左右,种植、养殖环节是一家一户的分散养殖,监管对象的庞大数量增加了监管难度。他分析称,这种生产经营状况是由我国社会发展阶段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日本农户总数不到我国1/10,法国不到我国1/20。于军说:"即便做到了一对一,仍然不能防止犯罪分子的故意犯罪行为,而且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是一对一的监管。"

  我国食品安全现阶段的突出问题,于军归纳为两点: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故意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等都有待提高。他表示,近年来发生的一些违法违规事件、如染色馒头等无一不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比发达国家存在的食品问题,人为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例非常少。以前食品安全主要表现在食品卫生方面,比如卫生污染、化学污染,监管制度设置也是主要针对这些,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除了食品卫生当前还要防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故意犯罪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下明显力不从心。

  监管力度方面,于军强调,保障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加强自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才能取得好的效益。《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服务,接受、承担社会责任。因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制度,政府部门要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

  处罚力度方面,于军表示,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通知》,明确了对处罚犯罪行为的要求。今年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从严判处、支持死刑的决定。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最终要判处死刑的要坚决的予以判处死刑。

  

  点击进入第三届食品安全论坛

  (责任编辑:戴岱)

  

分享到:
网友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快速注册新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