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2日 09:53 来源:上海商报
证监会发布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允许专业人士参与设立第三方销售机构
商报记者 姚晓丹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办法》将允许金融证券专业人士参与设立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在华外资银行也将可以销售基金。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并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放宽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这意味着包括国内各大门户在内的第三方渠道力量有望进入基金销售领域,为基金破解渠道难题提供全新的机遇。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办法》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体系逐步形成竞争,以更好地提高基金销售服务。据了解,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快钱等在内的27家金融机构此前已经获得了央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其牌照业务内容涵盖银行卡收单、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受理三项。
相比证监会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办法》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关于注册资金的准入条件由500万元调整为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对此,展恒理财基金研究中心赵鑫认为,这意味着对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硬件和软件还是有一定要求的。
《办法》中还增加了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的方式,并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此外,《办法》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是基金销售业务的重要环节,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有序的管理是投资人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基金销售业务特别是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发展受制于支付结算业务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证监会在《办法》中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考虑到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机构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基金销售网点逾12万。随着行业发展,基金销售监管已由准入监管为主逐步转向日常监管为主。为此,证监会决定在《办法》中,增加了机构日常管理的相关内容。
另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有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中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为此,《办法》在第8条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了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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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昨日下午发布《保荐业务内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以保荐业务的流程为主线,以关键性控制点或节点为核心,对保荐机构保荐业务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提出了系统的要求。此外,指引对保荐业务风控目标给予具体明确,但对具体做法仅作原则规定,体现不同保荐机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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