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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民:授权银行自定收费项目有违法之嫌

2011年06月23日 17:22 来源:检查日报

  李国民

  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11类34项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却又开始对一些原本免费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公众纳闷:银行的收费项目,为什么越“减”越多了?(6月22日《信息时报》)

  真是“按下葫芦浮起瓢”。银行收费何以出现这种前仆后继、此消彼长,甚至越“减”越多的乱象?笔者认为,根源就在于: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掌控着自定收费项目与标准的权力。正是因为这一权力在手,银行才有了“你取消一种收费,我就增加一种乃至多种收费”的底气与可能。

  银行该不该拥有这样的权力?在银行业尚未走出被几大国有银行垄断、市场竞争严重不足的格局下,其合理性当然值得质疑。不过笔者无意纠缠于此,我想说的是:授权银行自定收费项目与标准,不仅不合理,还严重违法;而且,这种严重违法的局面,迄今已持续了7年之久。

  这绝非危言耸听。

  之所以把时间节点确定在7年前,即2004年,是因为就在当年2月1日,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开始实施。此次修订,对银行收费问题作出了重大修改,其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明确表达出两重涵义:第一,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被授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此项权力;第二,由此可推知,银行收费的定价机制,只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完全没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空间。

  然而,《商业银行法》的这一重要修改,却被相关部门公然违反。就在该法修订的半年前,即2003年10月1日,由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抢先一步开始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上述规定与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明显相悖:其一,超越授权范围,擅自规定部分银行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二,违反《立法法》关于授权立法的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规定,擅自将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转授给了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是《办法》的上位法和制定依据,因此,在《商业银行法》修订后,《办法》中的上述规定必须作出相应修改,否则,就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就是“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立法,依据《立法法》,将面临被撤销的命运。

  然而,7年过去了,《办法》既没作任何修改,也没被撤销。于是,才有了银行收费项目7年翻10倍、清理乱收费“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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