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27日 04:43 来源:深圳商报
2011年6月2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戒毒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吸毒者主动接受戒毒不予处罚,乡镇、街道将根据需要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支付报酬,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可追究刑责。(新华网6月26日)
尽管《戒毒条例》只是《禁毒法》的补充与细化,但比起《禁毒法》,《戒毒条例》在人权保障方面又更迈进了一步,有许多地方可圈可点。在某种程度上讲,这些进步是对以往的一些理念的纠偏。
吸毒虽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不过,对于强制戒毒而言,却不能视为一种惩罚,而是帮助吸毒者戒除毒瘾,重新回归社会的一种措施,是一种对戒毒人员教育挽救的手段。但实际上,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戒毒所高墙林立,戒备森严,戒毒人员被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和行动,对于他们各种权利的禁止和行动的限制与劳教人员相当,甚至与劳改人员相当。与这些相对应的是,一些公安戒毒所干警视戒毒人员也如同罪犯,把强制戒毒当作一种刑事惩罚来看待。
这种视强制戒毒为惩罚,将戒毒所当作劳教场所的做法,导致戒毒干警漠视戒毒人员的人权,戒毒所不能受到外界的监督与制约,外面的阳光无法照入,产生诸多问题。一些地方戒毒所相继出现殴打戒毒人员的事件,去年呼和浩特戒毒所19岁少女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媒体和舆论对戒毒所封闭性的强烈质疑。
《戒毒条例》引导强制戒毒的理念从惩罚到教育挽救还体现在强制戒毒场所的转换。《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移交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这一方面可以避免公安机关既作裁决人又作执行人的尴尬;另一方面,又可以避免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过分的严厉和封闭,让戒毒人员在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更多文化教育、劳动技能训练和心理辅导等,更快回归社会,实现从惩罚、管理向教育、帮助的转变。
不过,尽管《戒毒条例》在保障戒毒人员的人权上有比较大的进步,逐步将强制戒毒理念从惩罚向教育挽救转变,但是,对于强制戒毒的随意性仍然较强,惩罚的观念仍然很浓厚。例如,强制戒毒实际上是涉及限制和剥夺戒毒人员人身自由的一项严重的行政措施,但决定机关仍然是公安机关,只允许戒毒人员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在国外,强制戒毒被纳入“保安处分”之中,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对于延长强制戒毒的期限,我们国家也是由公安机关作出,而在国外,也必须由法院作出裁决。与此相比,我国公安机关作为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他们打击犯罪的职能很容易让他们倾向于用强制戒毒作为惩罚吸毒人员的手段甚至是办案方便的手段。因此,强制戒毒的司法审查程序没有建立,我们就不能说完成了强制戒毒从惩罚到教育挽救的观念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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