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30日 18:19 来源:中国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从此次调整的方案来看,有两个亮点值得引起关注:首先是起征点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将超额累进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对于这两点而言,明显体现了对中等收入的一个倾斜,也显示出目前各方在个税改革方面的一个妥协。此外就是,最高累进税率依然维持45%,因此从整体的方向而言,当前的这个税制改革依然是停留在细节的修补上,离真正的改革还有较大差距。而要真正推动我国的消费结构转型升级,推进税制改革是一个必然要突破的门槛,如果仅是纠结于个税的起征点这类细节问题,而忽略全局性的改革问题,那必然使得问题陷入一种极端的僵化状态,最终使得税制成为一个经济发展的枷锁。
可以看到,目前社会各界对于个税问题的讨论上,都自然地将起征点挂钩,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对于大多数的工薪大众而言,起征点不是不重要,但是提升起征点只不过是个税实施中的一个细节问题,不仅无法解决个税问题,更谈不上对税制改革的推动,因此我们更应该关注与个税相关的其他命题。
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29日发布名为《个人所得税:迈出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脚步》的报告称,我国现行个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名义上是一个税种,实质上可以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11个征税项目,每个项目采取不同的计征办法、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税制安排,优点是便于征管,可以从源征税,代扣代缴,但缺陷是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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