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5日 01:59 来源:经济参考报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将公布渤海油田漏油的调查情况。尽管此事距离事发已有半个多月,且媒体已经披露,但中海油直到7月1日才对渤海漏油事件进行证实,并且至今对溢油数量、原因等仍未有说法。
有网民认为,任何企业都可能存在“小常规事故”,但“常规事故”再“小”,也不是向公众封锁消息的理由,更不是公众不需要知情的借口。就渤海漏油事件而言,中海油最好的做法就是,该披露的披露,该问责的问责。
中海油必须信息公开
中国网网友丁寅认为,都说家丑不可外扬,但这句话的适用性是建立在家丑没有影响到周围居民的生活,没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没有触犯法律的前提上的。而中海油的漏油事件,恰恰就不属于这不可外扬的范畴。这已不单单是事关企业利益的私事,而是事关公众安全的大事。
丁寅说,面对这类和公共利益相关的事件,信息公开是企业和相关部门必须做的第一步。因为这已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重要信息,不仅企业本身需要主动公开,作为当地政府部门,也应主动介入,主动发布。
东方网网友马涤明称,如果说生产事故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不公开事故的责任无论如何是无法解释的。从事海上原油生产的中海油应该比别人更知道不公开信息后果的严重性,特别是这种后果将直接威胁民众饮食健康,那么严重的级别也就更高。
公众知情权不应漠视
有网友指出,作为事故相关的受害人,公众完全有权利第一时间获知此次漏油事故的相关情况。况且,让公众的目光投入事故本身,绝不仅仅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更是确保事故责任方担负责任的重要前提。
中国网网友胡印斌认为,海上油田发生渗漏不是企业可以“内部消化”的私事,而是一起可能危及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中海油没有任何权力隐匿事故达半个月之久,甚至是在海洋局公布监测结果,媒体公开报道“倒逼”之下,才勉为其难地披露一些有限信息。这样一味“捂”、“堵”下去的结果,一则可能错失最佳的补救时间,剥夺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加剧对公共利益的伤害;再则,此举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负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之规定,中海油有及时主动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胡印斌称,说到底,中海油之前迟迟不对外公布消息和后来的模糊回应,都是在企图欺骗公众。这里头有顾及企业颜面的考虑,也有稳定人心的考虑,但无数次的公共安全事件已经说明,在这类事件上任何隐瞒都只会导致谣言的泛滥,以致引起更大的恐慌,最终给企业声誉和政府部门公信力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该问责就一定要问责
有网友指出,尽管中海油也曾对四大采油海域的潜在风险进行了排查,补充了深水潜水装备研发计划,以提高深水作业能力和事故救援能力,但事故仍没能避免。既然无法避免,那么就应该认真对待,如果中海油逃避责任,那么什么安全生产、海洋环保都是空话。
东方网网友马涤明认为,对于海域污染事故,我国的《刑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有相关规定。而网民们除了关心造成事故的原因,更想知道会不会有人为事故承担责任——应有的责任,依法依规的责任,而不是敷衍舆论的“问责”。这方面,我们最好同“国际惯例”缩小一些差距为好。
(记者 陈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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