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05日 03:4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钱国强
最近,出席“应对气候变化与绿色低碳发展高级别国际研讨会”的英国外交大臣气候变化特命大使艾士诚(John Ashton)表示,为达成有法律约束力气候变化协议,国际社会还需付出很大努力。此一番话的确道出了当前气候变化谈判的困境。自2007年底以来,巴厘路线图启动已三年过半,谈判却久久不能达成协议。更具讽刺意义的是,国际社会连何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就是谈判结果的法律形式问题)都没有共识,要达成协议又谈何容易?齐心才能协力,要齐心,法律形式问题无法回避。
巴厘路线图启动的双轨制谈判,一方面要通过修改京都议定书附件B的方式确定发达国家在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指标,同时要加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相比议定书轨道,公约轨道谈判结果的法律形式相对模糊,只是表示要达成一致结果。
何为一致结果,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有不同的解释。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俄罗斯等伞形集团发达国家希望借公约轨道谈判,达成一项“各国自主承诺加统一国际核查”的松散协议取代京都议定书。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减排多少都自己说了算,不容国际谈判,但在性质上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
发展中国家认为伞形集团的主张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主张发达国家应当继续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模式,承担量化的强制国际减排义务。在具体法律形式方面,小岛国集团、哥斯达黎加等中美洲国家、孟加拉等最不发达国家要求在坚持京都定议定书的同时,在公约下达成平行的条约,以此对美国承担“可比的”减排义务形成法律约束力,并在适应、资金和技术方面也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包括印度、巴西、埃及、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委内瑞拉等发展中国家也支持达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双轨结果,但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对公约下是否要启动谈判条约的授权也迟迟不松口。
欧盟立场介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欧盟不同意伞形集团松散自主减排模式,主张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模式,但要求主要发展中国家也一并加入,以此形成新条约取代京都议定书。欧盟也接受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但必须要在公约下达成平行的条约安排,解决美国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
很明显,关于法律形式的争论已远远超出了形式的范畴,而是关系到2012年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体制的性质和减排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本性问题。
虽然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明确主张达成新条约,但其方向是南辕北辙的。伞形集团在法律形式上非常灵活,但在实质义务方面非常保守,其主张的新条约是对京都议定书的一种倒退。发展中国家希望达成的新条约,是平行于京都议定书的,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现有体制基础上继续向前发展,旨在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力度。
如果说发展中国家和伞形集团的矛盾是事关未来国际气候制度大方向的根本结构性矛盾,那么发展中国家和欧盟的分歧更多的是体现如何公平合理分配减排义务的非结构性矛盾。发展中国家内部关于是否要明确授权在公约下谈判平行条约的分歧,根源在于其同伞形集团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尤其是美国坚持要求中国、印度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相同性质的义务作为同意接受条约的前提,进一步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这种担忧,这是阻碍谈判达成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的根源。这一结构性矛盾得不到缓解,气候变化谈判就不会顺利。
(作者:中创碳投战略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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