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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党领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经验评论之二

2011年07月06日 05:3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 阮修星

  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全哲洙日前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纪念建党90周年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能够保持20%以上的年均增长速度,完全得益于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了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探索,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问题经历了曲折的认识和艰难的探索。1956年9月召开的中共八大和1975年1月召开的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均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化”的目标。特别是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对经济管理体制和经营管理办法着手认真的改革”。由此拉开了中国经济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幕。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和完善更是步入了快车道。在此,我们不得不列举几个重要的历史节点。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同意对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发放营业执照,并要求为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由此,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拥有了合法条件。198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明确提出,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要继续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此,个体、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拥有了制度保障。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在此后召开的中共十五大上,该项决定被上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更加值得一提的是,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实践充分证明,正是在不断完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保障的护航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在短短的三十多年时间中,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已有9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是我国最大的企业群体,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纳税额约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自主创新的重要源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90周年华诞,又是国家“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我们面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刻不容缓的双重压力,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非公经济体制机制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要继续发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做出新贡献、实现新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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