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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20万元不是罚款是姑息

2011年07月06日 05:23 来源:深圳商报

  据报道,7月5日下午,国家海洋局通报渤海油田漏油调查情况,中海油渤海油田自6月4日便已开始少量溢油,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1类水质海水下降到了劣4类。在本次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将油井作业者康菲石油公司列为责任人,而作为合作方的中海油不承担责任。此外,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此次事故对康菲石油的索赔金额最高可能仅为20万元人民币。

  仅仅罚款20万元,不过是中石化千万元吊灯的零头;20万元,对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来说,也就是10来瓶拉菲的价格;对中海油来说,也不过是九牛一毛,去年中海油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84.5%,高达544亿元。而且,这20万元不是中海油承担,而是由中海油的合作方康菲石油承担。

  罚款20万元,还不如不罚,这样的罚款既不能让石油巨头伤筋动骨,也不能让它们长记性。但是,不得不承认,这种罚款确实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简言之,20万元确实是上限,国家海洋局相关官员所称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并非虚言。

  当然,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副司长王斌表示,20万罚款不包括生态损害部分。那么,弥补生态损害究竟需要多少资金,我们拭目以待。但是,20万元的罚款提醒我们,是该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了,一定要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还应该看到,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责任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多少,有待调查部门认定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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