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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慎用缓免刑

2011年07月21日 04:24 来源:深圳商报

  □ 舒圣祥

  随着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被依法核准并执行死刑,反腐话题再度激起公众的热情。最高法的数据显示,职务犯罪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从审判结果来看,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节被滥用等问题。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释,规范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

  官员职务犯罪审判,一直存在两种非常不好的趋向:一是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80%,大大降低了官员腐败成本,犯罪代价大大低于犯罪收益,选择犯罪于是成为一种“理智”的行为;二是,除了刑罚上缓免刑被滥用之外,在经济方面的判罚也只是追缴赃款,没有额外的威慑性惩罚,选择犯罪于是又成为一种“经济”的行为。

  官员腐败被绳之以法的概率本身不高,加之即使现形被抓,依然是“理智而经济”的,如此一来,官员职务犯罪案件当然会越反越多。与之相比,许迈永、姜人杰等极少数被执行死刑的案例,对整个腐败官员群体而言,似乎仅是他们个人的“不幸”,对更多腐败官员无疑是不足以形成威慑作用的。

  普通人盗窃一两千元就构成犯罪被判刑,而官员贪污受贿5000元才构成犯罪;普通人犯罪动辄“从重处罚”,而职务犯罪却缓免刑过半,这是毫无道理的不平等待遇。最高法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对职务犯罪量刑进行细化,对于避免基层法院“同案不同判”非常有必要,但似乎又还不够。

  导致职务犯罪缓免刑泛滥的所谓“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本质上不是什么思想认识问题,而是一种隐性的官官相护。因为“善待权力”,即便是已经腐化的权力,也总能存下些获益的预期;即便得不到预期的获益,至少还可以避免预期的麻烦,因为权力的报复能力是不可小觑的。为强化反腐威慑作用考虑,官员职务犯罪缓免刑判决不仅应该规范滥用,更应该强调慎用。换言之,官员职务犯罪不判缓免刑是正常的,判缓免刑才是不正常的,而且必须给出充足理由。

  对于官员职务犯罪,不仅要缝补刑罚上缓免刑泛滥的漏洞,同时还要在经济上断了贪官“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幻想。在国际上,除了对贪官刑罚惩处外,都会根据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经济上的惩罚性加罚。例如美国,除了罚没赃款外,会根据贪污受贿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计算出一个加罚额度,这个额度是对公共利益损害额度的3倍。试想一下我们身边那些贪赃枉法的贪官,他们牺牲了多少的公共利益?要他们赔肯定是赔不起的,可问题是他们从来不用赔。

  贪官腐败其实是与反腐力量的正面交锋,腐败案件连年上升,固然说明反腐力度有所加强,但更说明现有反腐力量仍然明显偏弱,以致威慑力严重不够。要有力打击腐败,仅空口白牙加强打击是不够的,首先得在法律惩处力度上扭转失衡的天平,慎用缓免刑因而是一种反腐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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