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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恶性竞争被叫停 预期收益或逐渐回归常态

2011年07月21日 06:28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孟扬

   

  今年上半年在银行理财市场出现的长短期产品收益率倒挂、违规销售、利用理财开展委托贷款、通过建立资产池获得期限错配利差等乱象终于引发监管层运用“重典”来治。

  继6月底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个销售流程进行规范和控制之后,7月初,银监会又下发一份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议纪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包括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在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和整改。

  业内人士表示,一系列整肃手段的实施将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个运作流程和销售环节进行强制规范和控制,避免银行理财的恶性竞争,同时将促使理财产品不断高企的收益率逐渐回归常态。

  银行自查违规操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被银监会叫停的六种违规操作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涉及多对多、期限错配、资金投向不明等,极易滋生风险。其中,有些操作涉及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例如为争抢客户在月末、季末等考核时点发行大量短期高预期收益理财产品,通过募集期和起息日的时间差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有些则直接影响到了央行的宏观调控效果,例如绕过信托做信托收益权产品,实现表内资产表外化,委托贷款就是其中的典型。

  委托贷款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通过委托银行,将资金借给有相关资金需求的企业。“由于银信合作受限,房地产及其他行业贷款收紧,部分银行绕过信托公司,以理财资金为资金来源,通过委托贷款业务来满足融资客户的需求。还有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以受让信托受益权之名,行贷款之实,实现表外融资需求目的。”业内人士称。

  此外,还有一种信贷资产出表的方式就是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此次也在银监会叫停之列。据介绍,投资于他行理财产品,银行互相持有对方信贷资产可以隐藏信贷规模,既可让自己的信贷资产出表,又通过持有他行信贷资产享有贷款收益,因此受到一些银行的青睐。

  “银监会叫停违规行为可以认为是‘窗口指导’,出发点是保护银行。由于上半年理财产品数量激增,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加之银行对资金的极度渴望,违规销售、产品收益率高企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等乱象在银行理财市场中频现,不仅会对银行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使银行系统内积聚了较大风险。”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肖芳表示。

  预期收益率或将回归

  对于一系列新规执行后对银行理财市场的影响,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从目前来看对产品发行和收益的影响还比较有限。“首先,市场中绝大部分理财产品是合规的,违规操作毕竟是少数。另外,银行对政策的反应和执行也需要一定时间。”肖芳认为。

  统计数据亦与专家的观点暗合。从7月初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来看,规模和预期收益并未明显减少。普益财富监测数据显示,在7月8日至7月15日的一周内,30家银行共发行了318款理财产品,较上一周增加44款,其中信贷类理财产品发行5款,债券和货币市场类产品发行201款,票据资产类产品发行1款,结构性理财产品发行7款,其他类产品发行104款。

  虽然整体影响有限,但也有专家认为资产池操作模式被叫停后,超短期理财产品的收益会受到较大影响,从而影响银行理财产品的整体预期收益。

  今年上半年,银行理财市场的一个怪象就是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和中长期产品收益率倒挂。“短期产品高收益的背后,就是银行资金运营采取的‘资产池’模式。”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资产池运作模式是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形成资金池,与之匹配的是银行设计的资产池,池子里有各类投资标的,包括债券、票据、信贷资产等。银行通过滚动发行短期理财产品使资金池里的资金总量保持稳定,从而投向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债市和银行间市场,也不乏个别银行将资金投向融资类资产,包括票据贴现、委托贷款、信托等。这样就实现了期限错配、以短养长,从而获得额外高收益。

  “这就是所谓的‘多对多’,即多种资金对应多种资产,信息极不透明,风险被掩盖。正常的模式应该是理财资金对应相对集中的资产,如债券、货币等。理财产品和资产的一一对应才能实现单个理财产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肖芳说,“如果资产池的模式被叫停,那么短期理财产品高收益的泡沫就可能被刺破,收益将回归3%-4%的常态。”

  亟待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记者注意到,尽管在被点名的违规操作中,有些对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如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等,但有些已经影响到了理财产品本身的投资安全,如投向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信托。因此专家提醒,面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高收益,投资者切勿盲目追高,要对投资方向、投资期限等详加关注。

  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普通投资者要理解设计复杂的理财产品非常困难,加之银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常常使投资者陷入高收益陷阱。“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募集、管理和清算并未实现‘三权分立’,都是银行一人承担。由于资金募集、投资、清算和产品销售都在银行内部进行,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监管的难度很大,银行的道德风险也在增加。”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理财产品中心研究员王增武博士认为,比如,如果银行某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收益未达标,该银行可能用其他产品的收益或者自有资金来弥补;资金投向明明是基金,却违规投向股票市场最后亏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此,有关专家建议,从监管的角度看,可以考虑构建部委的协调配合机制,如设立金融产品服务的机构,来避免监管空白和监管叠加等现象,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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