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8日 08:04 来源:深圳商报
□ 孙瑞灼
公安部昨日发布消息称,7月15日和7月20日,破获两起特大贩婴案,分别是“2·21特大贩卖婴儿案”和“6·8特大跨国拐卖儿童案”。目前已解救被拐儿童89名,抓获犯罪嫌疑人369名。公安部表示,今后解救出被拐儿童后,将不再沿袭以往把婴儿寄养于买主家中的方式,婴儿一律由民政部门统一安置。公安部正与国家民政局协商,若实在无法查找到被拐儿童亲生父母,国内公民可有条件实施领养。
我们为这一做法叫好!
我们知道,拐卖婴儿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有着巨大的买方市场。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对收买婴儿行为的处罚相当轻,基本上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正是这种过轻的处罚,导致婴儿买方市场长期存在,导致拐卖婴儿犯罪“打而不死”。被拐婴儿被解救出来后,如果因为找不到亲生父母,就再次送回买主家,虽然名义上是寄养,但如无意外,被拐婴儿可能长期在买主家生活,直到长大。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而且,把婴儿寄养于买主家可能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被拐婴儿长期寄养在买主家,被拐婴儿与买主之间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关系。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一起,并且有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但在事实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被法律承认,法律也不可能承认这种基于买卖婴儿基础上的收养,那么他们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这会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而且这种尴尬的状况将给孩子的户口、上学等造成极大的障碍,不利于被拐婴儿的正常成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职能部门懒政表现——将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送回买主家,对警方来说是省了很多麻烦,可对社会却制造了麻烦。
事实上,根据公安部早期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因此,国家应当增强投入,进一步加强民政机构的建设,让更多的民政福利机构具备接纳无人认领的被拐婴儿的能力。在此基础上,推动更多被拐婴儿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收养,让被拐婴儿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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