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7月29日 05:40 来源: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 夏菁 林启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未被确认为烈士的,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倍的标准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此前,抚恤标准为40倍。
另外,原《条例》规定确认见义勇为的时间不超过7天,实践证明,7天时限很难完成见义勇为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因此,此次修改为20个工作日。同时,为了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增加当场作出确认决定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的配偶、生前抚(扶)养的其他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没有住房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减免租金的租赁用房。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