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8月01日 14:31 来源:财新网
案卷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往返了三次。辩护律师称由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审判,致使刘志连被超期羁押近五年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河北省涉县河南店镇胡峪村村民贾忠海的妻子刘志连,被错判为2006年发生的一桩命案的凶手。2009年至今,该案被涉县的法院与检察院间互相推诿,成为无人愿意接手的“悬案”。
《中国青年报》报道了上述消息。报道称,2006年3月22日,是河北邯郸市涉县胡峪村村班子选举的前一天。候选人之一、时任胡峪村村委会主任的次子,因胃液里有毒鼠强成分,不幸死亡。
公安部门后来确定了包括贾忠海夫妇在内的16名怀疑对象。
2006年4月,涉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称,刘志连在犯罪心理测试中反应异常,有重大嫌疑。
同年10月,邯郸市检察院对刘志连以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志连死刑,缓刑两年。
同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7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9月,准许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
但是,同年10月,邯郸市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涉县检察院。
12月,涉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涉县法院。
2011年5月4日,涉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退回涉县检察院,遭到检察院的拒接。
据悉,案卷在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往返了三次。
涉县检察院表示,法院开庭后才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涉县法院则称,在开庭前作出不予受理的规定只针对民事诉讼。而涉县检察院的起诉书,“隐瞒”了该案曾被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过程。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刘志连的辩护律师康君元则对案件有不同的看法。他称,从2006年10月到2009年8月,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期间,严重超期审判,致使刘志连被超期羁押,而“国家规定刑事案件由起诉到审理结束的时限为一个月”。
案件由邯郸市检察院将降级处理,邯郸市检察院和法院都可以巧妙地摘清国家赔偿责任,还能掩饰其坚持的错误起诉和审判所导致的被告人被错误羁押近五年的事实,避开错案追究。■
(财新实习记者 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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