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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权激励提升央企科研层忠诚度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5 20:21 来源: 中国产经新闻报

  本报记者 李会报道

  国资委7月29日正式启动央企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航天恒星、有研稀土成为国资委确定的先行试点者。

  此次试点意义何在?这与“股权激励”有何不同?会不会造成新的国资流失?这种制度会不会进一步加剧国企管理层的收入过高的问题?一系列的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根据国资委2010年11月底公布的《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试点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主要采取岗位分红权和项目收益分红两种方式。

  岗位分红权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核心科研、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项目收益分红激励对象应为科技成果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核心技术人员,项目产业化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个人所获激励原则上不超过激励总额的30%。

  中投顾问宏观经济研究员白朋鸣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指出,此次激励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将激励对象设为岗位而非具体员工,通过岗位界定能够避免原来享受分红的科研人员因退休而将分红权带走的情况,而这部分留在岗位上的分红权则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而做到能者居之,另外,以考察业绩增量为标准而非存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人才进行科研创新,获得更高业绩增量,在获得企业发展的同时,也使具有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获得红利,以此留住高端技术人才。

  股权激励是一项大家熟知的制度,那分红权激励与此有何区别呢?会不会造成国资流失?

  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对此进行了解释。他指出,现阶段在非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定价、股权分配等敏感问题,以及多年积累的科研成果产权归属问题、激励对象固化后带来的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企业对于分红权激励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分红权激励是一种利益分享制,与岗位挂钩,可以把激励对象的利益和股东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实现有效激励,开展分红权激励的积极性也很高。

  此外,国企薪酬本来就是一个敏感命题,那么此机制实施以后,会否加剧这一问题?

  《通知》规定,分红权激励试点有效期为三年,试点企业实施中当年业绩指标其中一项未能达到有关要求的,将终止激励方案的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暂不纳入分红权激励范围。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试点企业的分红权激励。

  白朋鸣指出,分红权激励的主要是企业科研方面的管理人员,此次分红权激励实际上是一种对企业科研层购买忠诚度的方法,这与股权激励是对企业管理层购买忠诚度不同,与现在在提的央企薪酬改革也并无冲突。

  此次试点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注重利润考察。白朋鸣提醒,这一“利润”应当主要是其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而使企业的利润率超过同行业水平的部分,强调的应当是科研人员所研究的科研成果获得的推动效果,而非既有垄断优势地位。这需要客观而公平地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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