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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火案连坐判决的积极意义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06 01:39 来源: 中国经营报

  石兆

  去年年底的上海胶州路大火,很多国人想必还记忆犹新。在那场纯粹的人祸当中,很多人不明不白地死去了。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最重的是静安区建委主任:16年有期徒刑,最轻的则是两个“无证”电焊工: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应该说此判决一出,让人心中多少是舒了一口气。按照原本我们对于这种案件的预判,基本应该是直接责任人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而背后造成这样惨剧的间接责任人未必能够得到什么刑罚。法律理论当中也说,原因的原因就不是原因。这话的意思大概是说,最后一场战争输了,不能怪罪于某个铁匠没有钉好一个骑士的马掌。

  但实际上原因背后的原因,往往才是事情的真相。比如说这场大火的起因当然有可能是电焊工无证操作,并且没有做好防护措施。但更为直接的原因是用了不合格的材料,而用这种材料的原因则是背后的交易以及赶工期。如果说前面都没有出问题的话,直接责任人处理得最重自然没有问题,其他人不过是一个管理责任。但如果前面全是问题,最终出事也就是意料之中,而只是赶上谁谁倒霉罢了。

  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应该不算少见,只是这种处理比较少见。比如故宫损毁国宝的事件,无论从故宫失窃到锦旗错字乌龙,还是后来报道出来的出租宫殿以做高档会员俱乐部,都可以说明在某些大背景之下,个体的错误总有必然发生的原因。而目前没有发生的原因一般只有两个:没到时候、隐瞒不报。

  也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上海大火的这个判决是具有某种积极意义的。道理很简单,只有追究了幕后的原因黑手,才能有震慑的作用。多少年来,我们对于这种公共安全事件、甚至集团贪腐案件,都是查到一定程度就不查了,更多的时候甚至只能直接处理浮出来的冰山一角,以至于从来不能真正得到任何积极意义的教训。

  “连坐法”不应该适用于个人承担责任的领域,但在这种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公众利益的领域当中,向上追查、一查到底,从而让那些虽然不是手持电焊钳、但掌握着开关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最终才能使得他们在做决定的时候有所收敛。

  顺便在这里说一句,故宫国宝损毁事件目前只是当事人内部记大过、领导受到警告处分而已,这样处理想必也不能让人信服。如果不嫌我乌鸦嘴的话就把一句预言放在这里:这样的处理,再次出事已经算是命中注定了。可怜的是,最终损失的是我们老百姓的生命与财产。

  作者为资深时政评论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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