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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为何啃老哭穷

http://msn.finance.sina.com.cn 2011-08-11 23:21 来源: 《董事会》

  文/高明华

  作者现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国资委的解释颠倒了利润分配顺序。这样做的结果是,公司仅获得2000亿元,缩水幅度高达近46%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国资委主管的央企的毛利是1万多亿元,这个利润还要缴20%的企业所得税,缴完以后剩下8500多亿元。央企有78%的资产是上市的,产生了央企88%的利润,这部分利润的40%归属于其他投资者,因此,属于投资者的利润就有3000多亿元。剩下5000多亿元才是给122家央企母公司的,而母公司还要扣除20%多的企业公积金,再上缴国有资本收益600多亿元,母公司能掌握的是2000多亿元。这2000多亿元,既要用于企业的发展,还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央企有1200多万职工、700多万农民工、600多万的离退休工人,这些人的吃饭问题也是民生。”

  央企是否无利可分?这是个貌似完美的数学运算,但稍有会计常识便会发现其中的问题。首先,上缴企业所得税是每个公司应尽的义务,民营企业同样要缴纳相应比例的所得税。其次,央企分红的起点不是毛利,而是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是指企业营业收入扣除成本和税金以后的余额。显然,国资委所说的8500多亿元的税后净利润已经不含职工(包括农民工)工资和退休工人退休金(况且很多退休工人的退休金已经转入社会保险)。换句话说,我们是在职工吃饱饭之后才讨论利润分配问题,而央企却强调用净利润来养活一家老小,这无疑于鱼目混珠。再次,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顺序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是,国资委的解释颠倒了利润分配顺序。这样做的结果是,母公司能掌握的利润大幅缩水。如果按照正常利润分配顺序计算,税后利润为8500亿元,扣除20%公积金和600亿元的国有资本收益,供全体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6200亿元。这时,按照股权比例,其他投资者获得2500亿元,母公司将获得3700亿元。而按照颠倒顺序计算,母公司仅获得2000亿元,缩水幅度高达近46%。

  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央企这边高唱无利可分,那边却将国有资本收益中饱私囊。央企高管的福利和在职消费远远高于普通企业高管,即使是央企的普通员工,其福利待遇也是一般企业员工望尘莫及的。2007年,原中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因贪污被双规;2009年,中石化爆出“天价灯”事件,中石油则深陷“购房门”;2011年,中石化再爆“天价茅台”事件; 2011年5月,审计署通报了对17家央企的审计结果,部分企业出现领导职务消费不清、违规发薪酬、少缴税收等问题。其中,违规薪酬成为主要问题。例如,2007年,三峡集团为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垫款2.254亿元,截至2009年底尚有7001.33万元垫款未收回。2006年至2009年,南方电网公司及所属单位违规动用工资结余等资金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19.40亿元。

  可见,央企不仅有利可分,还正在私底下独享国有资本盛宴,央企在“哭穷”。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是否由母公司决定?国资委声称,央企大部分资产是上市的,这点没有错。既然是上市的,就必须遵守上市公司的基本治理规则。《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一章第一节第二条规定:“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论是其他投资者,还是作为国有资本投资者的全民,都应该享受同等的收益权。同股同权意味着,其他投资者和央企股东(即全民)进行利润分配的依据是相同的,时间是不分先后的。而如何分、怎样分也不应是母公司自己说了算,而是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讨论,才能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因为对上市公司来说,母公司仅仅是股东之一,不是唯一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母公司是不能说了算的。更何况,母公司并非最终股东,它只是最终股东(即全民)的代表。分红不在于多少,而在于所有股东(包括全民)是否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并在股东大会上得到尊重和反映。

  上述分析,使我们看到了一个真实的央企:有钱可分,但高利润来源于政府赋予的垄断优势,央企在“啃老”;无钱可分,但薪酬违规不时见诸报端,央企在“哭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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